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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冶检刑诉[2021]Z505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2-26   阅读:

案件概述

大冶市人民检察院以鄂冶检刑诉[2021]Z5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诈骗罪,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冶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邵传良、检察官助理陈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某及其委托辩护人郑洪运、胡欢(实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大冶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1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董某某虚构湖北鄂旅投黄梅文化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采购办公设备等项目、湖北鄂旅投黄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黄石东方山风景区采购UPS电源等项目、湖北勤睿德科技有限公司采购监控设备等项目,邀约被害人黄某1、张某等人投资,骗取了2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774742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11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董某某虚构湖北鄂旅投黄梅文化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采购办公设备等弱电项目、湖北鄂旅投黄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黄石东方山风景区采购UPS电源等项目,让被害人黄某1投资,骗取黄某1人民币53482元。

2.2018年11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董某某虚构湖北鄂旅投黄梅文化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采购办公设备等项目、湖北鄂旅投黄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黄石东方山风景区采购UPS电源等项目、湖北勤睿德科技有限公司采购监控设备等项目,让被害人张某投资,骗取张某人民币721259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十年以上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董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持有异议,认为是借款纠纷,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其委托辩护人郑洪运、胡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适用民事法律进行规范,请求法院依法公正判决。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至2019年9月间,被告人董某某邀约被害人黄某1、张某等人,在投资大冶市××路街道××小区做门禁系统的项目成功返款后,又继续邀约被害人黄某1、张某等人参与其他相关项目投资,并签订了合伙投资协议。在履行该协议的过程中,被告人董某某虚构湖北鄂旅投黄梅文化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采购办公设备等项目、湖北鄂旅投黄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黄石东方山风景区采购UPS电源等项目、湖北勤睿德科技有限公司采购监控设备等项目,共骗取被害人黄某1人民币53483元,骗取被害人张某人民币721259元,计人民币774742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月初,被告人董某某虚构了鄂旅投黄梅文化旅游投资开发公司采购办公弱电的项目,让被害人黄某1、张某进行了多次投资。

2、2019年7月份,被告人董某某虚构了鄂旅投在黄石东方山风景区购买UPS电源采购、买站点、自动售票机等项目,让被害人黄某1、张某进行了多次投资。

3、2019年8月份,被告人董某某虚构湖北勤睿德科技有限公司采购监控设备、交换机、门禁、电脑等项目,让被害人黄某1、张某进行了多次投资。

经湖北荆山联合会计师事务所鄂荆师[2021]鉴字第063号鉴定意见书及补充情况说明认定:被害人黄某1被诈骗金额为人民币53483元;被害人张某被诈骗金额为人民币72125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被告人董某某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董某某于2020年11月18日、2021年2月23日供述:(1)2019年1月初,我和胡佳茜(名字同音)的合伙开了湖北楚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地址在黄石市磁湖汇创业中心综合楼311办公室。因为我缺钱投资该公司,就虚构了一个鄂旅投黄梅文化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要采购一批电脑办公等弱电设备的项目,让黄某1、张某给我转钱投资,其中黄某1分几笔给我转了165000元,张某也是分几笔给我转了450000余元,张鑫也是分了几笔给我转了60000余元,我用鄂旅投要采购一批电脑办公等弱电设备这个虚构项目从张某、黄某1和张鑫那里骗取了投资70余万元。(2)2019年7月份,我给黄某1、张某介绍鄂旅投在黄石东方山风景区开发的项目,项目是UPS电源采购,买站点、自动售票机等,其实这个项目是虚构的,然后叫他们二人投资。其中黄某1给我转了2万至3万元,张某给我转了3万至4万元。我用鄂旅投东方山风景区项目要采购UPS电源设备等虚构的项目,从张某、黄某1、张鑫那里骗取了投资5万至7万元。(3)湖北鄂旅投黄梅文化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设备清单详细表是黄某1、张某催我鄂旅投黄梅项目的回款,我伪造的一份清单。负责人一栏有陈志刚的签名。陈志刚和湖北鄂旅投黄梅文化旅游投资开发公司有限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只是我找来帮忙的一位朋友,让他假冒负责人在清单上进行签字的。(4)我微信里与鄂旅投公司的人聊天是我找一个外号叫“王工”的人配合我的,其与鄂旅投公司没有任何关系。(5)我和董能仁、黄某1、张某共同签订了一份合伙协议书。(6)目前对于虚构上述两个项目骗取黄某1、张某、张鑫的钱,黄某1我已经还了9万余元,还差7万余元,张某已经还了20万余元,还差25万余元;张鑫的钱已经还完了。有支付宝、微信、银行卡转账记录证明。(7)对于2020年7月3日的笔录,我说了谎,因为我想让黄某1、张某去法院起诉我,而不是报案追究法律责任。(8)还虚构了勤睿德公司做监控的项目向黄某1、张某诈骗了钱财。

被告人董某某于2021年4月19日供述:(1)我认为我和黄某1、张某之间的纠纷是民间借贷的经济纠纷,不构成诈骗罪。(2)黄某1、张某给我投资的资金,虽然我没有投资鄂旅投黄梅文化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要采购一批电脑办公等弱电项目,也没有投资鄂旅投黄石东方山风景区开发的采购UPS电源、买站点、自动售票机等项目,但是我用他们的资金投资了其他的项目。(3)张某共计给我投资了人民币700000元,黄某1共计给我投资了人民币160000元。

(二)证人证言

1、证人赵某证言。(1)我不认识董某某,也不认识陈志刚,也没听说过武汉新灵云科技通讯公司,也没合作过。(2)我是2018年12月份入职的,至今是我们鄂旅投公司的弱电项目的采购负责人,我公司2018年、2019年均没有弱电项目上的采购和招标项目。对于这份采购清单,并不是我们公司采购的,我以及我的公司都不承认。

2、证人徐某证言。(1)我们黄石文旅投景区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东方山景区运营,和董某某合作的项目有:①2019年7月份东方山景区游客中心大厅地下车库南门等区域安装摄像头以及维修南门区域的监控线路修复。②2019年10月左右至2020年4月底,让董某某负责对景区零散维修,主要修闸机,起降杆,监控线路,修了十几次,除此之外,在没有合作过任何项目。(2)对于董某某采购UPS电源设备,笔记本电脑等项目,我们公司并没有与其合作过这些项目,也没有签订任何合同。

3、证人魏某证言。(1)董某某与我湖北楚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底至2019年7月30日有业务合作关系。2019年7月30日,我们公司将董某某退了出去。且我们跟董某某只是业务合作关系,董某某在我们公司没有入股也有任何职务。(2)勤睿德科技有限公司的法人是吴秀梅,楚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法人是胡佳倩,二人是母女关系,且二公司的办公地点在同一个地点,目前我负责两个公司的业务。勤睿德和董某某是2019年7月30日终止了合作,将其清退,且于2020年8月11日至2020年9月25日将楚正(含勤睿德)与董某某财务全部结清,至此我们就再也没有任何合作关系。(3)欣益兴电子厂二期经营协议书,我本人与我的公司都不知情,勤睿德没有做过欣益兴电子厂的任何项目。

4、证人焦某证言。我是湖北省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专员,我通过我们公司电脑查询,没有名叫陈志刚的经理。

5、证人黄某2证言。(1)董某某与黄某1、张某是签了协议的合作关系,大约是2018年或2019年开始合作的。(2)董某某的支付宝账号为188********,这个支付宝我们共用的。董某某用我名下的招商银行储蓄卡和黄某1、张某有过交易往来。(3)2012年我们开了一家大冶市兄弟电脑,并用我的名义申请了工商营业执照,后来董某某、黄某1、张某三人让我去工商局、税务局将这个工商营业执照升级了,但是升级后公司的运营我都没有参与。

(三)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黄某1陈述。(1)2018年12月份,我、张鑫、张某三人通过董某某三舅的介绍到大冶市××路街道××小区做门禁系统,当时我们接触的是一个叫周军的人,我们三人做了四五个月,投资了十几万左右,现在只给了本钱,还没有给我们利润。在做门禁系统期间,董某某跟我们三人说周军要采购十几万的电脑、打印机等办公用品,让我们去采购,说可以返一定利润。我们没有找周军核对此事。(2)2018年12月15日,我通过支付宝转给董某某9600元,张鑫给了两万多,张某给了十二万。2019年1月初,董某某跟我们三人说鄂旅投中有一个项目。就是鄂旅投要采购一批电脑办公等设备用于在湖北黄冈市黄梅市五祖寺,为此我在2019年1月15日分几笔给了董某某十六万五千元,张某给了五十四万余元,张鑫给了大概十几万,一共大概七十多万用于这个项目。(3)2019年7月份,董某某给我们介绍鄂旅投在黄石市东方山的景区开发项目,叫UPS电源采购,我通过支付转了三万给他,张某转了两万八。以上三个项目董某某都说一个月最迟两个月的时间就可以盈利。但直到现在,都没有结算。(4)2019年年底的时候,我们去找了董某某三舅,周军说没有董某某所说的供电局采购项目。我们三人就去找董某某要钱,他说给,但是没给,我就一直要。2019年11月1日他就给我打了一张三十五万的欠条,后来因为疫情封城,就没找到他。到了2020年5月份,我们去了武汉、黄梅、东方山的鄂旅投核实董某某说的采购项目,几方面的人都说没有。(5)合作期间一共分三笔分别通过支付宝、微信、银行卡转给董某某22.3万元,垫付了3万元,我与他双方协商利息以及利润,合计董某某给我打了35万的欠条。(6)在黄梅的五祖寺鄂旅投的项目中的采购单上,有一个陈志刚的人签字。董某某说是鄂旅投的人,但是后来我问了鄂旅投在武汉总部、黄梅、仙桃分部的工作人员,都说没有这个人。

2、被害人张某陈述。(1)2018年11月底,我通过同学张鑫与董某某相识,他说他的叔伯是东方山弘化禅寺和黄梅五祖寺的方丈正慈,鄂旅投公司是东方山风景区和黄梅五祖寺的投资方,他与鄂旅投公司的陈主任有关系,可以利用他的关系,合伙与鄂旅投公司做生意,向其供应弱电设备赚差价。我信以为真,就同意了。(2)2018年11月1日,董某某以黄梅五祖寺和东方山鄂旅投要采购办公设备和弱电设备为由陆续让我投资50多万元,随后说大冶市国土局需要采购一批复印机,我投资了1.5万元,当天董某某给了我5000元,说是大冶市国土局的预付款。(3)2019年1月份,董某某说湖北鑫泰电力建设工程公司是大冶供电小区工程二包,需要采购弱电设备,后又以需要采购视频会议电脑、机房等设备,陆续从我这里要了20万左右。(4)2019年8月份左右,董某某让我跟他合伙做勤睿德公司的监控项目,说这个项目勤睿德公司吴秀梅占股百分之五十,董某某占股百分之五十,他把他的百分之二十股份让给我。此后,董某某同样以需要采购交换机、门禁、电脑等设备的名义,让我投钱。我陆续给了他19.8万元。(5)我通过支付宝、微信、银行卡转账,一共转给董某某102.09万元,被骗94.59万元,这些项目中回款了7.5万元。(6)董某某让我投资的项目中,只有勤睿德公司监控项目是真的,以及在鑫泰公司大冶供电小区提供门禁工作的采购是真的,其余全是假的。所有的项目都只有口头协议,没有签订合同。(7)2019年10月份,我去黄石鄂旅投公司徐总查账,2019年11月份,我找到勤睿德公司核实投资项目的事情,2020年1月份,我找湖北鑫泰电力建设工程公司的周军核实账目。发现可能被董某某骗了。

(四)书证材料

1、户籍身份信息、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董某某身份信息及归案经过。

2、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电子银行转账记录等。证实被告人董某某与被害人之间的资金往来。

3、湖北鄂旅投黄梅文化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设备清单详细表。经证人赵某证实为虚构。

4、湖北鄂旅投黄梅文化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在职花名册。证实该公司没有陈志刚。

5、会计鉴定意见书,湖北荆山联合会计师事务所鄂荆师[2021]鉴字第063号及补充情况说明对董某某诈骗金额进行鉴定。证实董某某诈骗黄某1人民币53483元;诈骗张某人民币721259元。

6、其他书证材料。合伙协议书、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人董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一审法院认为

综合本案在卷证据,被告人董某某于2018年11月份邀约被害人黄某1、张某二人合伙投资项目并成功返款后,取得了被害人黄某1、张某二人的初步信任。后被告人董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又虚构鄂旅投黄梅文化旅游投资开发公司采购办公弱电的项目等投资项目,并以签订合伙投资协议的方式,再次让被害人黄某1、张某进行投资,造成被害人黄某1、张某损失人民币计774742元,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上述事实,有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被害人黄某1、张某陈述、鉴定意见及相关证人证言证实,足以认定。对被告人董某某提出其同被害人黄某1、张某之间是借款纠纷,不构成犯罪的辩解及辩护人郑洪运、胡欢提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适用民事法律进行规范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774742元,数额巨大,其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某某构成诈骗罪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董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二○二八年八月十七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董某某退赔被害人黄某1损失人民币五万三千四百八十三元;退赔被害人张某损失人民币七十二万一千二百五十九元(退赔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柯旭华

人民陪审员石凯

人民陪审员柯培新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黄辉

书记员朱雨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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