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日期:2022年11月22日
指控意见:公诉机关以浦检刑诉【2022】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1、陆某犯诈骗罪,建议判处胡某1有期徒刑十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建议判处陆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胡某1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以及在案证据均无异议,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被告人陆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以及在案证据均无异议,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2022年3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胡某1、陆某二人商定以婚姻介绍为名义,由胡某1做媒找单身男性与陆某相亲,由陆某虚构身份与单身男性假意见面聊天,以向单身男性及其父母索要钱财后二人平分,二人通过向单身男性及其父母索要见面红包费、给父母买礼物费用、车费等共计27815.66元(人民币,下同),胡某1、陆某得到钱财后,陆某不再与单身男性继续发展。具体如下:
1.2022年3月8日,胡某1伙同陆某以相亲的方式,由胡某1做媒找被害人吴某与陆某相亲,陆某虚构身份骗取吴某信任后,二人向吴某其及其父母索要红包、介绍费等共计4200元;
2.2022年5月10日,胡某1伙同陆某以相亲的方式,由胡某1做媒找被害人王某与陆某相亲,陆某虚构身份骗取王某信任后,二人向王某其及其母亲索要红包、介绍费等共计2400元;
3.2022年5月19日,胡某1伙同陆某以相亲的方式,由胡某1做媒找被害人张某1与陆某相亲,陆某虚构身份骗取张某1信任后,二人向张某1索要红包、介绍费等共计2132.66元;
4.2022年5月20日,胡某1伙同陆某以相亲的方式,由胡某1做媒找被害人姜某与陆某相亲,陆某虚构身份骗取姜某信任后,二人向姜某及其父母索要红包、介绍费、购买手机费等共计7797元;
5.2022年5月28日,胡某1伙同陆某以相亲的方式,由胡某1做媒找被害人张某2与陆某相亲,陆某虚构身份骗取张某2信任后,二人向张某2索要红包、介绍费等共计4166元;
6.2022年6月19日,胡某1伙同陆某以相亲的方式,由胡某1做媒找被害人冯某与陆某相亲,陆某虚构身份骗取冯某信任后,二人向冯某及其家人索要红包、介绍费等共计2960元;
7.2022年7月6日,胡某1伙同陆某以相亲的方式,由胡某1做媒找被害人刘某与陆某相亲,陆某虚构身份骗取刘某信任后,二人向刘某及其父母索要红包、介绍费等共计4160元。
2022年7月6日,被告人胡某1、陆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2022年7月8日,胡某1退还被害人16000元,陆某退还被害人10500元;2022年11月14日,经电话听取被害人吴某、王某、张某1、姜某、张某2、冯某、刘某的意见,均表示愿意谅解胡某1、陆某。
公诉机关在审查起诉期间向二被告人告知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上述量刑建议,二被告人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意见:被告人胡某1、陆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互相配合,以相亲的名义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胡某1、陆某主动向××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1、陆某退还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定从轻处罚。另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被告人胡某1、陆某符合缓刑条件,可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判决主文:
一、被告人胡某1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陆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上诉权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黎黎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谢毓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