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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苏检刑诉[2022]85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2-27   阅读:

案件概述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以郴苏检刑诉[2022]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4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廖镪剑、检察官助理刘丽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4月,被告人卢某进入郴州市北湖区XX美容院新贵华城店(原郴州市XX美容服务有限公司,现系克XX娜公司加盟店,以下简称XX美容店)策划部工作,在工作期间因其长期沉迷网络赌博缺钱用,便利用他人想与克XX娜公司(XX美容店)合作的心理,通过编造谎言借款、虚假美团“刷单”等方式骗取他人钱财,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21年4月22日,被告人卢某通过电梯广告上的联系方式找到弘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负责人邝某超,邀请其到XX美容店商谈广告合作事宜。通过被告人卢某的推介,XX美容店负责人徐某1同意合作并与邝某超签订了合同。期间,被告人卢某编造各种虚假理由骗取邝某超借款,并谎称公司有美团刷单的工作任务让其帮忙刷单,诱骗邝某超将钱通过微信收款二维码转到被告人卢某自己微信账户中。2021年7月份左右,邝某超不愿再帮被告人卢某刷单及借款,因被告人卢某把钱用于赌博无法归还,遂在明知徐某1明确拒绝和邝某超第二次合作的情况下,仍欺骗邝某超说可以继续合作,并以签订合同为诱饵,继续骗邝某超借钱及虚假的美团刷单。为使邝某超相信合作是真实的,被告人卢某私自在邝某超拿来的合同书上加盖店铺印章并签字,且在邝某超催款时通过发送虚假的付款申请单及用微信小号冒充财务徐某2与邝某超聊天,以此方式欺骗拖延。被告人卢某通过上述方式共骗取邝某超25948元,并将赃款用于网络赌博以及消费挥霍一空。

公诉机关提交了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营业执照,依法提取的广告发布合同,依法提取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依法调取的卢某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被害人邝某超的陈述,证人徐某1、黄某、徐某2、刘某2、卢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谅解书,被告人卢某的供述及其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2.2021年5月15日,被告人卢某通过邝某超的介绍认识了郴州市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负责人朱某后,对其宣称克XX娜公司(XX美容店)有意向与朱某公司进行广告合作,且在徐某1明确拒绝签订候车亭广告投放合同的情况下,仍以签订合同为诱饵编造各种谎言骗取朱某借款。为使朱某相信合作是真实的,被告人卢某私自在朱某拿来的《公交媒体发布合同书》上加盖了店铺印章、签字,并通过PS修图发送虚假公司银行转账单据及虚假聊天记录等方式欺骗朱某。被告人卢某通过以上方式共骗取朱某24714元,并将赃款用于网络赌博及消费。

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害人朱某的陈述,辨认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依法提取的公交媒体发布合同书,依法提取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依法调取的卢某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谅解书,被告人卢某的供述及其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3.2021年5月1日,被告人卢某电话联系郴州市智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责人邓某,先后要其帮克XX娜公司(XX美容店)制作广告物料拖鞋、气球以及工作服。被告人卢某收到邓某交付的上述物料后交给缤缤美容店,店铺财务徐某2转给被告人卢某结账款20840元。此后,邓某多次催款但被告人卢某并未将结账款交给邓某,而是用于网络赌博。2021年9月28日,被告人卢某联系邓某,称可以在网上购买公司所需要的镂空灯箱、门牌等广告物料,然后再出售给公司赚取差价,并称买到物料投入使用后会将xx美容店之前支付给的款项全部给邓某。邓某为拿到欠款,在被告人卢某的哄骗下向其转款8820元钱用于购买广告物料,被告人卢某收到钱后并未购买上述物品,而是立即又用于网络赌博,上述广告物料后均由王某提供。XX美容店已将部分物料款5537元交给被告人卢某用于结账,但被告人卢某并未将钱交付给王某,而是用于赌博。直至邓某与王某均找到xx美容店讨要结账款时,才发现被告人卢某骗取邓某物料款8820元的事实。案发后,xx美容店将另一部分己收到的物料向王某支付了结账款5000元。在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12月17日期间,被告人卢某多次编造谎言向邓某借款共计14159元。被告人卢某通过以上方式共骗取邓某22979元,并将赃款用于网络赌博及消费。

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害人邓某的陈述,证人王某、徐某2的证言,徐某2提供的部分借款报账单据,《2022年广告物料制作框架协议》,《克XX娜9-10月结账清单》《克XX娜11月结账清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依法提取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依法调取的卢某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谅解书,被告人卢某的供述及其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4.2021年11月份,被告人卢某联系九某传媒公司老板刘某1,称想要与其公司洽谈广告合同,在明知徐某1对与刘某1之间的广告合作不感兴趣之后,仍欺骗刘某1称公司总部已同意双方公司之间的合作,利用被害人刘某1迫切想与克XX娜公司(缤缤美容店)合作的心理,谎称公司有美团刷单的工作任务让其帮忙刷单,诱骗刘某1将钱通过微信收款二维码转到被告人卢某自己微信账户中。2021年11月6日至2021年11月8日期间,被告人卢某以美团刷单为由共骗取刘某110044元,骗来的钱均被被告人卢某用于网络赌博和购买虚拟币。之后,刘某1催促被告人卢某归还之前刷单的钱,被告人卢某因无钱归还便私自拿的店铺印章在与刘某1拟定的合同上盖章、签字,并用微信小号冒充店铺财务人员与刘某1聊天,以此打消刘某1的疑虑,然后利用刘某1迫切想履行合同的心理,在2021年11月16日至2021年12月11日期间编造各种谎言以借款名义骗取刘某1微信转账及现金红包共计13890元。2021年12月16日,被告人卢某因怕暴露诈骗事实便用微信小号冒充店铺财务人员退还“刷单款”2696元给刘某1。被告人卢某共骗取刘某121238元,并将赃款用于网络赌博及消费。

一审法院查明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卢某的家属代其退赔被害人邝某超25997元、被害人朱某24714元、被害人邓某34999元、被害人刘某126934元。被害人邝某超、朱某、邓某、刘某1均出具谅解书,书面请求对被告人卢某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卢某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94879元,数额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主动退赃,已取得全部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5000元,不适用缓刑。

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害人刘某1的陈述,依法提取的九某传媒-广告发布合同,辨认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依法提取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依法调取的卢某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谅解书,被告人卢某的供述及其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卢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卢某如实供述,属坦白,主动退赃,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且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卢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主动退赃,已取得全部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卢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2月18日起至2024年12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中权

审判员张菊芝

人民陪审员刘芳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何知霖

书记员刘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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