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阎良检刑诉[2022]162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2-27   阅读:

案件概述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检察院以阎良检刑诉[2022]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2年8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牛晓禅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刘某及其指定辩护人许志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6月至2022年3月,被告人刘某通过网络结识了被害人乔某某,刘某伪装成女性与乔某某处男女朋友。在此期间,刘某编造归还父亲住院治疗欠款,母亲生病住院及去世、自己生病住院、筹集资金进行网络直播卖货等事由骗取乔某某人民币190999.9元,用于网络赌博和日常挥霍。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提交了相关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相关电子数据等证据予以证实。

据此,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0000元。

被告人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指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无异议,认为被告人刘某如实供述,属于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1年8月16日,被害人乔某某因被告人刘某将自身注册聊天软件信息更改为女性,且头像换成女性而陷入错误认识,主动添加刘某。嗣后,被告人刘某谎称自身为单身女性而与乔某某交往。在此期间,刘某虚构归还父亲住院治疗欠款,母亲生病住院及去世、自己生病住院、筹集资金进行网络直播卖货等事由骗取乔某某人民币190049.9元,用于网络赌博和日常挥霍。

2022年4月1日,西安市阎良分局民警将被告人刘某在其家中抓获。

另查,2009年10月22日,被告人刘某因犯强奸罪被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16年1月27日刑满释放。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抓获经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交易明细等书证;2、被害人乔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刘某的供述与辩解;4、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支付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交易流水证明、互联等电子数据。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依法惩处。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人刘某的指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刘某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2年4月1日起至2026年3月30日止,抓获当日已折抵刑期;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刘某向被害人乔某某退赔经济损失190049.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阮建锋

人民陪审员徐秋云

人民陪审员窦变丽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周智彬

书记员张宇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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