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城阳检刑诉〔2022〕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季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一审普通程序(认罪认罚),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君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至2017年,在青岛市城阳区××社区棚户区改造期间,被告人季某某为骗取拆迁补偿款,经刘世星(另案处理)同意,在东河套社区老村委南侧胡同内违法建造钢结构大棚一个,共计111.8平方米。在拆迁补偿过程中,刘世星为帮助季某某骗取拆迁补偿款,虚构东河套社区老村委南侧胡同土地系季某某承租的事实,指使左某(另案处理)伪造东河套社区村改领导小组“会议纪要”,从而使季某某在此土地上违法建造的钢结构大棚获取拆迁补偿款人民币48269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季某某诈骗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季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季某某已经退缴赃款人民币48269元,并缴纳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司法局经调查,被告人季某某社会危险性较小,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抓获经过、东河套社区2017年集体土地非住宅补偿档案及改造搬迁相关文件一宗、东河套社区拆迁清查评估档案一宗、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现金缴款单、调查评估意见书、户籍信息、证人隋某、王某1、吕某1、吕某2、吕某3、王某2、吕某4、张某1、白某、张某2、宋某1、吕某5、王某3、范某、李某、王某4、吕某6、吕某7、吕某8、任某、吕某9、王某5、刘某、季某、尹某、胡某、谢某、唐某、张某3、杨某、宋某2、宋某3、吕某10等人的证言、同案犯刘世星、左某的供述、被告人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拆迁补偿款,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该足额退缴违法所得,主动缴纳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结合本案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控辩双方意见及调查评估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季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的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季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8269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马杰
人民陪审员何桂香
人民陪审员李兆杨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叶雅鑫
书记员李曦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