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以川检刑诉(2021)5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某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黄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李自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石某某在周口市川汇区××村××年征迁过程中,因不符合拆迁补偿政策,利用虚假结婚证骗取征迁安置补偿款271178元。案发后石某某退还补偿款271178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石某某虚构事实,诈骗国家征迁安置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建议对被告人石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
被告人石某某对犯罪事实、罪名没有异议,当庭自愿认罪。其辩护人对本案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事实不持异议,但被告人存在以下从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有悔罪表现,到案后如实供述,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赃款已经全部退还,当庭自愿认罪,有较好的认罪态度和悔罪意愿;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深,已经认识到错误行为导致的法律后果,建议在三年以下判处刑罚。
一审法院查明
经庭审查明,被告人石某某在周口市川汇区××村××年征迁过程中,因不符合拆迁补偿政策,利用虚假结婚证骗取征迁安置补偿款271178元。案发后石某某退还补偿款271178元。
另查明,被告人石某某于2022年3月23日向我院自愿缴纳罚金200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石某某户籍信息及无前科证明各一份、抓获经过一份、周口市川汇区分局提取石某某假结婚证件信息、周口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宅基地认定表、征收补偿审核表各一份、川汇区房屋征收中心出具关于石某某诈骗数额认定的情况说明一份、石某某退还拆迁补助款转账凭证、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周口市川汇区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虚构事实,诈骗国家征迁安置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辩护人建议在三年以下予以量刑,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对辩护人的其他合理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认罚,无犯罪前科,积极退赔全部赃款,可以依法从轻从宽处理。被告人石某某有悔罪表现,经社区评估符合矫正条件,宣告缓刑对所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适用缓刑。公诉机关量刑适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石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石某某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已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金光
审判员晋京豫
审判员董晓华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贾赫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