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刑诉[2022]2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2年3月2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美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为非法获利,注册并使用昵称“小铭同学”的微信(微信号:×××20),并在微信上冒充女性,以婚恋、交友方式骗取男性网友信任,以交房租、买衣服等理由,骗取他人财物,现查实:
2021年1月至7月,被告人陈某某骗取被害人孙某(微信昵称:。。。微信号:×××00)人民币共计4783.08元。
2020年8月至2021年11月,被告人陈某某骗取被害人李某(微信昵称:新华欣保险超市李某微信号:×××46)人民币共计2396.58元。
2020年10月至2021年6月,被告人陈某某骗取被害人方某2(微信昵称:蛋卷微信号:×××42)人民币共计2357元。
2020年11月,被告人陈某某骗取被害人王某(微信昵称Lonely微信号:×××4-)人民币共计902元。综上,被告人陈某某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10438.66元。
为证明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陈某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某系被抓获归案。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事实及情节,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1月26日起至2022年8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赔被害人孙某人民币4783.08元;退赔被害人李某人民币2396.58元;退赔被害人方某2人民币2357元;退赔被害人王某人民币90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丽娟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陈贵斌
书记员张馨瑜
速录员国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