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以聊东昌检刑诉【2022】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振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某及其辩护人唐建忠,被害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1月份至2021年11月17日,被告人秦某某以办理消防工程师资格证挂靠工地赚钱、办理假证的人自杀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罚款为由先后诈骗徐某3000元、150000元、39000元,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192000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朱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徐某的陈述;4.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被告人秦某某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认为被告人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应从宽处罚,被告人秦某某用于给中间人的19500元好处费已退还被害人,依法应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2022年2月12日,扣押朱某所持赃款现金人民币19500元,2022年3月6日,将现金人民币19500元发还被害人徐某。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证据确凿,事实清楚,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秦某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成立。
鉴于被告人秦某某接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已被追回,对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某某辩护人与之相应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对被告人秦某某应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秦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二、责令被告人秦某某退赔被害人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72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洪民
人民陪审员周红
人民陪审员石园红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周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