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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检刑诉[2021]1017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3-02   阅读:

案件概述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安检刑诉[2021]10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辩护人李帅欣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20年9月16日,被告人王某某(时系某某某某某项目置业顾问)在明知购房款须由客户缴至公司专用账户的情形下,要求被害人王甲将购房款缴至其个人银行账户,骗取被害人王甲20万元。

2.2020年12月3日,在西咸新区沣东新城某某某某某项目售楼部,被告人王某某以内购价购房为由,骗取被害人王甲现金5万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

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如下:1.被告人王某某具有自首的法定从宽情节,可以减轻处罚。2.被告人王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法定从宽处罚的情节。3.被告人王某某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实施犯罪后主动退赔,返还了被害人的财物,具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4.被告人王某某实施犯罪后积极向被害人赔偿,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综上所述,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并适用缓刑。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原系陕西某某地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置业顾问,其任职期间,陕西某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委托陕西某某地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某某·某某某项目销售总代理负责该项目整体销售工作。2020年9月13日,陕西某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害人王甲签订《认购书》,被害人王甲认购某某·溢金湾项目房屋1套,王甲于当日缴纳部分首付款,王某某系置业顾问。2020年9月16日,王某某因其开办公司需要资金,便以让王甲补缴首付款为由骗取其20万元,王甲于当日将20万元缴至王某某银行账户。2020年12月3日,王某某因资金困难,以有内部优惠为由骗取王甲5万元。2021年3月,王甲因个人原因申请退房,发现少退20万元,经与陕西某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联系后得知系王某某个人收取钱款,遂报警。报警后,在某某机关立案前,王某某开始向王甲陆续退款,但未退还完毕。某某机关经多次电话联系王某某,王某某于2021年7月7日前往某某机关配合调查。某某机关于2021年7月8日立案侦查。案发后,王某某及其家属继续向王甲退赔全部款项。审理过程中,王某某家属与王甲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王甲对王某某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提请批准逮捕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起诉意见书、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劳动合同、某某·某某某项目购房缴款流程及销售案场管理制度、认购书、退款审批单、退款申请表、离职证明、前科查询证明、户籍证明、证明及情况说明、刑事和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证人魏某某、葛某某、潘某某、田某的证言、被害人王甲的陈述、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缴纳房屋首付款及内部优惠的事实,骗取被害人王甲2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经某某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属自首,且在案发后退赔被害人王甲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王甲的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社区矫正机构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与本院认定一致的,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5000元(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高雪宁

人民陪审员滑悦平

人民陪审员聂蔚超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罗晨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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