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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顺检刑诉[2022]2499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3-02   阅读:

案件概述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刑诉[2022]24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11月21日以速裁程序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2年11月23日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婉珊、检察官助理孙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张云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实施诈骗行为如下:

1.2021年12月,被告人陈某某谎称可以帮助被害人欧某的孩子办理某实验学校或某高中的入学,骗取欧某15000元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

2.2021年12月,被告人陈某某谎称可以帮助被害人刘某的孩子办理某高中的入学,骗取刘某20000元。

3.2022年2月,被告人陈某某谎称可以帮助被害人雷某的孩子办理某实验学校的入学,骗取雷某10000元。

4.2022年5月,被告人陈某某谎称可以帮助被害人何某的孩子办理某实验学校的入学,骗取何某20000元。

5.2022年7月,被告人陈某某谎称可以帮助被害人陈某的孩子办理某实验学校的入学,骗取陈某7000元。

综上,被告人陈某某共诈骗五次,共计骗取72000元。破案后,上述赃款均未能起回。

2022年9月19日9时许,民警在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抓获被告人陈某某。

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及指认材料;各被害人的报案陈述及辨认笔录、指认材料;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清单及相关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指定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如下:1.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2.被告人陈某某是初犯。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据以指控犯罪的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指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所提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陈某某的罪责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责令被告人陈某某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综合考虑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9月19日起至2024年12月18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陈某某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伟民

人民陪审员冯国铃

人民陪审员植惠卿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卢俊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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