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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榆中刑一初字第0075号强奸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11-29   阅读:

审理法院: 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4)榆中刑一初字第0075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故意杀人罪
裁判日期: 2015-01-27
合 议 庭 :  冯太琦李海熙李江
审理程序: 一审

备注:《刑法》483条罪名的最新的刑法理论和量刑标准,苏义飞律师均做了注释讲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详细讲解内容请点击强奸罪

审理经过

榆林市人民检察院以榆检诉字(2014)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某某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榆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巧玲、冯小玲、乔娜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亮、史伟胜,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郭富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8月21日晚1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窜至府谷县清水乡寨峁村高某某家院子外面,发现高某某家大门上锁,翻墙进入院中,让高某某开门,高某某不给开,杨某某强行用手将门推开。高某某从案板上拿起一根擀面杖欲打杨某某,被杨某某夺下。后杨某某欲与高某某发生性关系,将高某某推倒在地并将其抱到炕上,强行撕扯高某某的衣服,遭到高某某反抗。高某某称如果杨某某继续如此就报警,并将杨某某左手咬了一口。杨某某用从高某某手中夺过来的擀面杖在高某某脸上打了一下,高某某哭了起来。杨某某担心高某某的哭声让邻居听到,就用夏凉被捂高某某的头部,高某某挣脱骂杨某某,杨某某就想杀死高某某,从高某某家中拿了一把菜刀在高某某脖子上、肚子上、腰上各砍一刀,致高某某昏迷。杨某某以为高某某已经死亡,将炕上的被褥点着,想毁尸灭迹。见高某某被烫醒,杨某某又在高某某头上、肩膀上、背上砍了几刀。高某某再次昏迷,杨某某以为高某某已死,将屋门锁上后逃走。后高某某醒来,被其儿子杨亮送医院治疗。经榆林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高某某颈部、腹部所受损伤属重伤。伤残等级为八级。经府谷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高某某家中被烧毁的财物价值人民币16154元。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强奸罪(未遂),请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某某请求赔偿经济损失80万元。

被告人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供认不讳。辩解其去高某某家是要高某某欠他的钱,不构成强奸罪。

一审答辩情况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均系未遂,主观恶性小,情节轻微,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可从轻减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1日晚1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窜至本村高某某家院子外面,发现高某某家大门上锁,便翻墙入院,让高某某开门被拒绝后,强行将门推开。高某某拿起擀面杖欲打杨某某,被杨某某夺下。杨某某欲与高某某发生性关系,将高某某推倒抱到炕上,强行撕扯高某某的衣服,遭到高某某反抗。高某某称如果杨某某继续如此就报警,并将杨某某左手咬了一口。杨某某用擀面杖在高某某脸上打了一下,高某某哭了起来。杨某某担心高某某的哭声让邻居听到,即用被子捂高某某的头,高某某骂杨某某,杨某某即产生杀死高某某的恶念。从高某某家中拿了一把菜刀在高某某脖子、肚子、腰部各砍一刀,致高某某昏迷。杨某某将炕上的被褥点燃,毁尸灭迹。后高某某被烫醒,杨某某又在高某某头、肩、背部砍了几刀,高某某再次昏迷,杨某某以为高某某死亡,将屋门锁上逃走。高某某再次被烫醒,翻窗出院,电话联系亲属,后被其儿子杨亮送往医院救治。经榆林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高某某颈部、腹部所受损伤属重伤。伤残等级为八级。经府谷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高某某家中被烧毁的财物价值人民币16154元。

上述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府谷县公安局110接警记录单证明,2013年8月22日1时40分,府谷县公安局接到杨艳琴的电话(号码为15929825240)报称,海则庙乡寨峁村有人打架。

2、府谷县公安局清水派出所证明,2013年8月22日凌晨1时40分,其所接到110指挥中心电话称海则庙乡寨峁村有人打架。清水派出所民警赵虎、孟强、丁强赶往现场,在村口遇到被害人家属贺永华、杨琴,得知被害人叫高某某。到案发现场后发现被害人家中着火,有一扇窗户开着,屋门紧锁。民警让家属将屋门踹开,进入屋内发现大多数物品已被烧毁,被害人高某某已被送往医院。

3、被害人高某某陈述,2013年农历7月15日晚上11到12时,她打完麻将回家准备睡觉,杨某某在外面敲门,她不给开,从炕上下来堵着门,杨某某用力推开。她举起擀面杖要打杨某某,被杨某某拉到炕上,并将她的内裤脱下,要强奸她。她说杨某某再欺负就报警,并在杨某某手臂上咬了一口,杨某某就拿起擀面杖在她左脸上打了一下。她哭的很厉害,杨某某就拿被子按住她的脸,要捂死她。她不停地挣扎,杨某某就跳下炕拿起案板上的菜刀,上炕骑在她的身上,一只手把她的脑袋按住,在她脖子上砍了一刀,又在肚子上和腰上砍了几刀。她的意识已经模糊了,突然觉得身上很烫,发现杨某某将炕上的被褥点着盖在她身上。杨某某看到她爬起来,说:“你怎么还没死。”就又用菜刀在她头上、肩膀和脖子上砍了几刀,她又昏迷过去。她再醒之后,屋子里火烧起来,烟很大,杨某某走了。她爬起来开门,发现杨某某将门从外锁了,又拉开窗户爬出去,用手机给女儿杨保珠打电话,说不出话来,只能呜呜地叫。过了一会,杨亮来了,将她送到医院。

4、证人杨某某(高某某的女儿)证明,2013年8月22日凌晨0时许,她突然接到其母亲的电话。电话里什么也说不清楚,她给其哥哥杨亮打了一个电话。杨亮去家里看了一下,说她妈不行了,她就往府谷县医院赶。后县医院说治不了,杨亮又带着其母亲去了太原。

5、证人杨某(高某某的儿子)证明,2013年8月22日凌晨0时许,他妹妹杨保珠打电话称,母亲给其打电话,但电话里声音不清楚,让他打电话问问。他打了电话,听不清他母亲说什么。他想肯定有事,就开车回家,见大门锁着,他就喊他母亲,一会看到他母亲全身黑色,什么也不穿,在大门走廊站。他把门踢开,看见他母亲浑身是血,房子里着火了,也没有管,直接将其母亲抱上车,去了府谷县医院。在车上,他母亲说是杨某某把她砍伤的。府谷县医院说他母亲病危,让赶紧转大医院,他就让弟弟带着其母亲去太原医院。

6、证人高某某高某某的弟弟)证明,2013年8月22日凌晨0时许,杨某某下来说她婆婆高某某被砍了,让他去高某某家。当他走到浪湾村,遇到杨亮拉着高某某往府谷县走,他就和杨亮一起把高某某送到府谷县人民医院。

7、证人杨某某(高某某的媳妇)证明,2013年8月22日凌晨0时许,杨某某给杨亮打电话说她婆婆高某某被人砍了,杨亮就回家了。杨亮走到半路给她打电话说其婆婆出事了,杨某某要欺负高某某,高不让,杨某某用菜刀砍了,她打电话向府谷县公安局报了案。后她不放心,回到他们村,派出所的人也来了,与派出所的人一起进入大门,发现高某某的屋子里着了火,当时烟很大,炕上的东西全被烧完了,门锁着,有一扇窗户开着。贺永华将门踏开,他们提着水将火灭了。发现西面的房子里有几滩血。

8、证人贺某某证明,2013年8月22日凌晨0时许,他接了个电话说他二姨高某某出事了,让他去帮忙。后他就把杨亮的媳妇杨某某叫上一起往寨峁村走。走到村子附近,看到派出所的人也来了,他们就一起到了高某某家中。去了后看到高某某的屋子里火已经烧完了,烟很大,门锁着。他将门踏开,和派出所的人用水将火灭了。屋内的东西很多被烧焦了。

9、证人杨某某(高某某丈夫的兄弟)证明,2013年8月22日凌晨1时许,他接到其妹夫的电话说高某某被人砍伤了,他就去了府谷县人民医院,看到高某某受伤非常严重,正在抢救。高某某的亲属说杨某某把高某某砍伤的。

10、证人杨羊小(杨某某的父亲)证明,2013年8月22日,他侄儿杨飞良告诉他说村里人说杨某某把高某某砍倒了,并说高某某去医院了。后来他给杨某某打电话,电话只接通一次,再打就关机了。

1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勘查照片证明,中心现场位于府谷县海则庙乡寨峁村高某某家。进入院内,由西向东第一间和第二间门呈敞开状,两间房之间地面上有玻璃片和大量血迹。第一间房为库房,房间中间编织袋上有大量血迹(已提取)。第二间为受害人住所,门呈敞开状,门口挂有烧焦的电线,门上有一铁锁,锁挂被撬断,室内北侧有一土炕,炕上被褥整体呈烧焦状,西南侧墙角放一木柜,木柜边缘有滴状血迹(已提取),西侧靠木柜旁边有一电冰箱,冰箱门上玻璃整体脱落,边缘有烧焦状。地面正中间有一火炉,火炉和炕之间的地面上有大量滴状血迹。南面为一窗户,窗户向里呈打开状,窗户窗棱和玻璃上有大量血迹。窗户下有一木柜,木柜上有一电视架和机顶盒,电视机外壳整体呈烧焦状。

12、现场指认笔录及指认照片证明,经被告人杨某某现场指认,府谷县海则庙乡寨峁村高某某家为其作案的地点;华莲大桥为其扔弃作案时所穿衣服的地点(花莲大桥收费站向南300米)。

13、辨认笔录证明,高某某从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6号照片上的男子(杨某某)是2013年8月21日在她家中砍伤她人。

14、提取、辨认笔录证明,侦查员向高某某的女婿杨福东提取菜刀一把,擀面杖一根。经被害人高某某辨认,该菜刀及擀面杖为杨某某作案时的凶器。

15、府谷县公安局的情况说明证明,2013年8月22日9时40分,该局技术人员对高某某家进行现场勘查,当时因火没有完全熄灭,未能在现场寻找到作案工具。火势熄灭后,高某某女婿杨福东在收拾家时发现作案工具菜刀一把,擀面杖一根,于8月22日晚8时30分送至该局。

16、陕西省榆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高某某颈部、腹部所受损伤属重伤。伤残等级为八级。

17、府谷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证明,高某某家被烧物品价值人民币16154元。

18、被人杨某某供述,2013年农历7月15晚上快12时的时候,他知道高某某刚打完麻将回家,就到高某某家要钱。他到了高某某家,发现大门锁着,就翻墙到院子里,敲门高某某不给开,他强行将门推开。他进去后高某某拿擀面杖准备打他,他就将高推倒在地向高要钱。高某某不给,他就说如果不给,那就让他红火一下(发生性关系),顶了算了。他抱起高某某扔在炕上,扯其背心。高某某开始反抗,还说再要欺负就报警。他说那就报吧,反正他不想活了,大不了和高一起死。然后高某某在他左手上咬了一口,他就有点生气,拿起高某某先前拿的擀面杖在高的脸上打了一下,高某某就哭了。他怕邻居听见,就拿起高某某家炕上的被子捂住高的脸。高某某不停地挣扎,还骂他。他想高某某不给钱也不让红火,就想杀了高某某。他跳下地,从高某某家的案板上拿了把菜刀,在高某某前脖子上砍了一刀,砍完后发现高某某还没死,就在高某某的腹部、腰部砍了几刀,然后高某某就不动了。他以为高某某死了。后他又找到一包卫生纸,用火柴点着扔在炕上,就想放火烧了她家,毁尸灭迹。火烧的很大,烟也大。这时高某某又醒来了,他说你怎么还没死,又拿起菜刀在高某某后颈部砍了三刀,背部砍了几刀。砍完后高某某不动了,他以为高某某这次肯定死了,然后就从门口出来,将高某某家门从外面锁上,翻墙离开。他将擀面杖和菜刀都扔在高某某家炕上了。当时他身上穿的衣服上有很多血,他把这些衣服放到食品袋里,走到华莲桥时扔在黄河里。

19、户籍证明证明,杨某某出生于1984年12月16日。

以上证据,互相印证,足以证明本案事实。

附带民事部分经查,被害人高某某被伤后在府谷县医院门诊治疗,后转入山西医科大学第二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全身多处刀砍伤;气管损伤;左手拇指砍伤。后转入府谷县医院住院治疗,9月23日出院.诊断:喉部贯通伤;器官损伤;腹部开放性损伤;头颈部、背部砍伤;左手指刀砍伤。花医疗费70932、93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一天30元,32天,计960元,误工工资酌情以100天计,一天121元,计12100元,护理费一天121元,32天计3872元。交通费2700元,共计90564、93元。高某某家被烧毁财物损失计16154元。

附带民事赔偿有被害人高某某的住院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单据及府谷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背妇女的意志,欲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由于被害人极力反抗,强奸未得逞,属未遂。后被告人杨某某见强奸不成,萌生杀人之恶念,拿起菜刀在被害人前后颈部、腹部、腰部砍击数刀,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因被害人呼救及时被救,属未遂。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所犯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杨某某关于其不构成强奸罪的辩护理由,经查,根据被害人的陈述以及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案发初始,被告人杨某某主观上欲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故意明确,客观上实施了一定的暴力行为,违背了妇女意志,其行为构成强奸罪(未遂)。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均系未遂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一致,应予采纳。但是,被告人杨某某因强奸她人不能如愿,反复持刀砍杀被害人,纵火焚尸,离开时又将被害人家门外锁,坚决欲致被害人于死地,情节恶劣,应从重处罚。由于被告人杨某某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被告人杨某某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六条、五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杨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杨某某赔偿被害人医疗费70932、93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960元,误工工资12100元,护理费3872元,交通费2700元。被烧财产损失费16154元。共计106718、9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江

代理审判员李海熙

代理审判员冯太琦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张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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