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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南检刑诉〔2022〕37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3-04   阅读:

案件概述

黑龙江省南岔县人民检察院以黑南检刑诉〔2022〕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2年11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岔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张立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自2020年6月至2022年4月期间,以为他人办理晋升副科级、办退休、办工作、补交养老保险等理由,骗取邢某、谢某、高某1、高某2等被害人钱财共计人民币489600元,全部被其用于购买彩票、归还欠款及日常花销。案发后,被告人主动退还赃款共计人民币302000元。经侦查,被告人王某某于2022年4月13日在南岔县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邢某一起,被告人主观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没有虚构事实,已经着手办理,暂时没有办成,还向邢某出具欠条,邢某表示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应当是一起民事案件;2.如果认为构成犯罪,被告人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起诉书指控的第三起、第四起、第五起、第六起事实在没有举报材料的情况下,均是被告人主动交代的,应以自首论,且被告人对其他几起事实也如实供述;3.被告人及其家属积极还款,减少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4.被告人将骗取的钱财用于购买彩票,没有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无前科劣迹,系初犯,且真诚悔罪,认罪认罚,均属于从轻处罚的情节;5.本案证据无法证明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卷宗证据显示被告人“向他人索要钱财”的主观故意是“买彩票翻本”,不能据此推定被告人非法占有,按照疑罪从无的规定,本案值得探讨。综上,请求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缓刑。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1.2020年6月,被害人邢某与被告人王某某聊天期间得知王某某能办理晋升副科级,便请求王某某为其办理晋升副科级。被告人王某某答应后以此为由,先后二次向邢某索要人民币共计76000元。后被害人邢某晋职称需要论文,请求王某某帮其办理论文,王某某以此为由向邢某索要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王某某共骗取被害人邢某人民币86000元,王某某并未帮助邢某办理相关事宜,而是将此款用于购买彩票、偿还债务及日常花销。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委托其母亲返还被害人邢某人民币30000元。

2.2020年7月,被告人王某某联系被害人谢某,以能为其办理晋升副科级为由,先后多次编造给领导送礼、给领导买机票等理由,骗取被害人谢某人民币共计54000元,后王某某并未为其办理相关事宜,而是将此款用于购买彩票、偿还债务及日常花销。

3.2020年8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联系被害人高某1,以能给高某1、高某2兄弟二人办理工作退休为由,先后多次编造给领导送好处费、补交养老保险金等理由,骗取被害人高某1、高某2二人人民币共计172600元,后王某某并未为其办理相关事宜,而是将此款用于购买彩票、偿还债务及日常花销。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返还给被害人高某2人民币100000元。

4.2021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主动联系被害人杜某,以能给其办理林业局工作为由,先后多次编造给领导好处费、送礼、给亲属治病等理由,骗取被害人杜某人民币共计80000元。期间,被害人多次索要,被告人王某某怕其报警,返还给被害人人民币8000元。后王某某并未为其办理相关事宜,而是将此款用于购买彩票、偿还债务及日常花销。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返还给被害人杜某人民币72000元。

5.2021年7月,被告人王某某主动联系被害人王某1,以能为其补交养老保险金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1人民币5000元,后王某某并未为其办理相关事宜,而是将此款用于购买彩票。

6.2022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联系王某3,以能给其亲属李某、王某2、张某三人办理退休缴纳养老保险金为由,先后通过王某3骗取李某、王某2、张某每人20000元,共计人民币60000元。后王某某并未为其办理相关事宜,而是将此款用于购买彩票、偿还债务及日常花销。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将此款全部返还被害人李某、王某2、张某。

7.2022年4月,被告人王某某联系被害人罗某,以能给罗某、郭某1夫妻二人办理退休关系为由,骗取二人人民币共计40000元,后王某某并未为二人办理相关事宜。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将此款全部返还给被害人罗某、郭某1。

综上,被告人王某某虚构能够办理晋升副科级、办理工作、办理退休、补交养老保险金等事实,骗取11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489600元,该款全部用于购买彩票、偿还债务和日常花销。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向被害人返还人民币共计302000元,并取得被害人邢某、杜某、高某2的谅解。

经侦查,被告人王某某于2022年4月13日在黑龙江省南岔县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银行流水信息、微信聊天截图、谅解书等书证、证人赵某、高某3、郭某2、王某3、管某等人证言、被害人邢某、谢某、高某1、高某2、杜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微信录屏、微信截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多次对多名被害人实施诈骗,从严惩处;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被告人在案发后积极返还被害人钱款,并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的针对邢某的事实不构成诈骗,应属民事纠纷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王某某以为邢某办理晋升副科级和晋职称需要的论文为由,向邢某索要钱财,后将此款全部用于购买彩票、偿还债务和日常花销,且未明确告知被害人钱款去向,故其主观方面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已构成诈骗罪,即使案发后被告人向被害人出具欠条,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也是属于从轻处罚的情节,但不应认定为民事纠纷,故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主动交代公-安机关未掌握的其他几起诈骗事实,应认定为自首,经查,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交代的犯罪事实与公-安机关掌握的犯罪事实属于同一罪名,根据法律规定不应以自首论,故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具有积极还款、取得谅解、无前科劣迹、初犯、真诚悔罪、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的情节,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的根据现有证据认定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有待商榷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王某某并不具备为他人办理退休、晋升副科级等能力,但却以此为由向被害人索要钱款,被害人基于相信被告人具备此能力而支付钱款,待钱款到手后被告人王某某并未实际办理其允诺的相关事宜,而且将全部钱款用于购买彩票、偿还债务和日常花销,其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明确,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至于诈骗犯罪完成后购买彩票后是否中奖、中奖后能否偿还被害人与犯罪不具有关联性,均属于犯罪后的财产处置行为,故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缓刑的量刑建议,违反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不予采纳。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罪态度等,对被告人王某某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0月14日起至2028年10月13日止;罚金款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王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87600元,予以退还被害人。(邢某人民币56000元、谢某人民币54000元、高某1人民币72600元、王某1人民币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颖

审判员荣丽

人民陪审员张梦寅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周东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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