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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兰检刑诉[2022]621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3-05   阅读:

案件概述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临兰检刑诉[2022]6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解某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雅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解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卢春晓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1、2021年9月,被告人解某某通过相亲平台结识郑某,其自称“谢家华”并虚构职业与对方恋爱交往。同年10月至12月间,被告人解某某编造请客送礼、外出考察项目、跟大车加油等事由,向郑某借款10000元,后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

2、2021年12月,被告人解某某通过相亲平台结识赵某,其自称“谢家华”并虚构职业与对方恋爱交往。2022年1月份,被告人解某某编造支付运费、亲家母去世、给客户送礼等事由,向赵某借款15500元,后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被害人郑某、赵某的陈述;证人解某的证言;被告人解某某的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解某某系累犯,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解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解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属于坦白;二、在侦查、审查起诉各阶段被告人解某某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真诚悔罪;三、被告人解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愿意缴纳罚金;四、被告人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自愿签署具结书,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郑某、赵某通话记录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及银行对账单、微信交易明细、微信聊天截图、前科犯罪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办案说明等书证;被害人郑某、赵某的陈述;证人解某的证言;被告人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解某某系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解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22年3月13日起至2023年3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人解某某退赔受害人郑某10000元,退赔受害人赵某15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路东昌

人民陪审员张旭

人民陪审员乔卫云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徐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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