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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南检刑诉[2022]1004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3-06   阅读:

案件概述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刑诉[2022]10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欣延出庭支持公诉,廖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3月,被害人赖某让其姑丈被告人廖某某为其介绍女朋友。廖某某因欠下赌债,便萌生了假装为女性骗赖某钱财的想法。2021年3月至11月期间,廖某某假装成自己公司女同事刘志花,在手机上与赖某谈恋爱、聊天,并多次虚构看病、修车需用钱等各种理由,让赖某通过微信转账、现金方式向其给付121269元,骗得款项用于偿还赌债、赌博。

同年11月,被害人赖某意识到自己被骗后报警。2022年2月22日,被告人廖某某在韶关市乐昌市××××××××门前路边被抓获归案。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廖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廖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廖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廖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廖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知悉并认可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其当庭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亦表示没有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某某诈骗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廖某某有违法劣迹,且将诈骗所得款项用于赌博,酌情从重处罚;廖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根据廖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廖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2月22日起至2025年2月21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廖某某退赔被害人赖某12126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梁健辉

人民陪审员周霞

人民陪审员唐柳萍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钱蔚

书记员林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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