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以玉检刑诉(2022)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武强、景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1年4月6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与其朋友“二狗”(姓名不详)在玉泉区后八里庄修完车后,在离开的路上发现一家彩票店,“二狗”停好车后,进店买彩票,被告人王某某看见门店上写着“代还信用卡”字样,便也进了彩票店,准备伺机实施诈骗。被告人王某某与彩票店老板协商好代办信用卡事宜后,彩票店老板向被告人王某某提供的信用卡内转入1000元,随即又从该卡内刷出1000元(验卡)。后彩票店老板又向该信用卡内转入11000元,确认钱到账后,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伺机逃离案发现场,并通过手机扫码方式将诈骗的欠款套出。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予认可,自愿认罪认罚。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21年4月6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与其朋友“二狗”(姓名不详)在玉泉区后八里庄修完车后,在离开的路上发现一家彩票店,“二狗”停好车后,进店买彩票,被告人王某某看见门店上写着“代还信用卡”字样,便也进了彩票店,准备伺机实施诈骗。被告人王某某与彩票店老板计某协商好代办信用卡事宜后,彩票店老板计某向被告人王某某提供的信用卡内转入1000元,随即又从该卡内刷出1000元(验卡)。后彩票店老板计某又向该信用卡内转入11000元,确认钱到账后,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伺机逃离案发现场,并通过手机扫码方式将诈骗的欠款套出。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予认可,如实向办案机关供述其所犯行为,于本案侦查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于本案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犯罪嫌疑人抓获情况说明、讯问笔录、询问笔录、辨认笔录、银行流水、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等。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
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如实向办案机关供述所犯行为并于本案侦查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并以较大幅度从宽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
(刑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1年12月8日起至2022年8月7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害人计某退赔人民币1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韩婷梅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一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