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22]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3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岩、王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韩某某在永城市人民医院、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等医院治疗肾病综合征期间,冒用其堂姐韩丹丹身份信息,骗取医保基金87555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医保基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韩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韩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与罪名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份10月份,被告人韩某某在永城市人民医院、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等医院治疗肾病综合征期间,冒用其堂姐韩丹丹的身份信息,骗取医保基金87555元。
另查明,2020年7月14日,经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诊断,被告人韩某某患有:1.肺恶性肿瘤,粘液表皮样癌术后,5程“增美曲塞+柰达铂”化疗后,安罗替尼治疗中;2.桥本甲状腺炎。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谭某、闫某、赵某的证言,前科证明、抓获经过、韩丹丹身份信息、韩丹丹身份住院记录表、参保信息查询单、永城市人民医院、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诊断证明书及住院病历、出院证明书、永城市看守所暂不收押通知书、永城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中心证明、情况说明、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户籍信息表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医保基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诉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韩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公诉机关调整后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韩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韩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实际执行之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对被告人韩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87555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
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贾成宇
审判员常明文
人民陪审员王学林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吴怡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