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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赣1002刑初181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3-08   阅读:

案件概述

被告人章某某诈骗一案,由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3月4日以临检刑诉(2022)128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鲍风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7月底8月初,被告人章某某通过抖音认识了被害人刘某,并添加为微信好友。之后被告人章某某以房地产老板的身份与刘某在抖音、微信上聊天,取得刘某信任。同年8月13日,被告人章某某与刘某在吉某火车站见面后将刘某带到南昌市。在南昌市春翔宾馆820房间内,刘某将随身携带的2900元现金交给章某某保管。次日上午,被告人章某某谎称其做房地产生意需要钱,2900元现金已垫付,还差3600元,刘某即通过微信转给被告人章某某3000元。之后被告人章某某将刘某带至南昌市火车站,趁刘某接打电话之机溜走,并将刘某的电话、微信、抖音拉黑。

2021年9月份,被告人章某某通过抖音认识了被害人罗某,并添加为微信好友。之后被告人章某某以开发商老板的身份与罗某在微信上聊天,取得罗某信任。同年10月24日,在安徽省巢湖市一个旅馆内,被告人章某某以去抚州包工地需要钱为由,骗得罗某现金15000元;同月29日,被告人章某某在南昌市又以做工地需要钱为由,骗得罗某15000元;同月31日,被告人章某某在抚州市再次以工地需要钱为由,骗得罗某4000元,当天被告人章某某借机离开抚州市区,并将罗某的微信、抖音拉黑。

2021年12月2日,被告人章某某被侦查机关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和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章某某辩解自己不知道是不是诈骗,是上海女人送给他用的钱,刘某自己不认识,也没收到钱。表示愿意认罪。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章某某通过抖音认识女性被害人后,谎称自己是老板并许诺会予以帮助为名,骗取女性被害人的信任并骗取钱财,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2021年7月底8月初,被告人章某某通过抖音认识了被害人刘某,并添加为微信好友。之后被告人章某某以房地产老板的身份与刘某在抖音、微信上聊天,取得刘某信任。同年8月13日,被告人章某某与刘某在吉某火车站见面后将刘某带到南昌市。在南昌市春翔宾馆820房间内,刘某将随身携带的2900元现金交给章某某保管。次日上午,被告人章某某谎称其做房地产生意需要钱,2900元现金已垫付,还差3600元,刘某即通过微信转给被告人章某某3000元。之后被告人章某某将刘某带至南昌市火车站,趁刘某接打电话之机溜走,并将刘某的电话、微信、抖音拉黑。

2021年9月份,被告人章某某通过抖音认识了被害人罗某,并添加为微信好友。之后被告人章某某以开发商老板的身份与罗某在微信上聊天,取得罗某信任。同年10月24日,在安徽省巢湖市一个旅馆内,被告人章某某以去抚州包工地需要钱为由,骗得罗某现金15000元;同月29日,被告人章某某在南昌市又以做工地需要钱为由,骗得罗某15000元;同月31日,被告人章某某在抚州市再次以工地需要钱为由,骗得罗某4000元,当天被告人章某某借机离开抚州市区,并将罗某的微信、抖音拉黑。

2021年12月2日,被告人章某某被侦查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由公诉方举证,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予以立案侦查。

(2)归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任章某某系抓获归案。

(3)活期账户明细清单证实,罗某(账号×××23,卡号6224********)于2021年10月29日在南昌市银行ATM机分五次共取款15000元;2021年10月31日在中国建设银行ATM机取款5000元。

(4)扣押物品清单:刑警大队于2021年12月2日扣押章某某持有壹部Vivo牌手机(串号86837605112××××)。

(5)调取证据通知书:侦查机关依法调取罗某2021年10月31日13时ATM取款监控视频。

(6)章某某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证实,章某某在其微信号×××22中的交易明细信息如下:2021年10月31日21时27分转账给“念”2000元;2021年10月31日22时44分转账给“一路走来不容易”(范某)5000元;2021年11月1日6时9分、6时20分转账给“一路走来不容易”5000、10000元。

(7)调取证据通知书:侦查机关依法调取6215××××6078开户资料及开户以来交易明细。

(8)开户资料及交易明细证实,中国工商银行卡号6215********,户名章某某的个人账户明细表。其中2021年10月24日该帐户分二次先后存入10000元(微信零钱提现)、4000元。

(9)刘某微信记录证实,刘某提供抖音账号截图一张(抖音名:你在哪里,抖音号:congtoudaila97)、微信账号(昵称好人有好梦,微信号×××22)截图一张。刘某提供微信转账截图一张,内容为其于2021年8月14日转账给“好人有好梦”200、200、1000、1000、600元,共计3000元;

(10)刘某、章某某轨迹信息证实,刘某于2021年8月13日乘坐吉某-南昌的G5046车次,同日20时47分入住南昌站前路的春翔宾馆820房间。经查询境内旅馆住宿信息,章某某(身份证号36252319********)于2021年8月13日乘坐吉某-南昌的G5046车次,当天20时47分入住南昌站前路春翔宾馆820房间。

(11)刑警大队情况说明证实,报案人罗某在报案前已将全部微信聊天记录删除,犯罪嫌疑人姜友根在抓获前也已将聊天记录删除。报案人罗某与犯罪嫌疑人姜友根均系文盲、半文盲文化水平,两人进行的微信聊天均为语音聊天,无文字交流信息,民警对犯罪嫌疑人姜友根被扣押的手机进行了技术处理,但目前技术无法恢复已删除的微信语音聊天记录。

(12)刑事判决书证实,(2018)闽0723刑初139号:章某某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12月6日被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1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章某某,1966年9月14日出生,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罗某陈述证实,2021年9月份其在抖音上认识了一名男网友,并且互相加了微信,在聊天中对方告诉其他是一个开发商老板,现在安徽省巢湖市的一个厂里上班,让其过去和他一起过日子,两人见面后对方说要包一个工地做,现在没有那么多钱,让其将钱交给他。其分3次一共给了对方35000元钱,其中有1500元钱对方帮其买了一部手机(但是现在手机也被对方拿走了),第一次是2021年10月23日的时候在安徽省巢湖市的旅馆内其给了一万五千元现金给对方,第二次是2021年10月29日上午10时左右在江西省南昌市的一家银行分5次共取款15000元现金然后在宾馆内给对方,第三次是2021年10月31日中午13时取款5000元钱然后到宾馆给了4000元给对方。对方拿到钱后没有写借条或其他凭证。

(2)被害人刘某陈述证实,在2021年7月底8月初其通过抖音上认识一名自称是房地产老板的男子“沈有才”,聊天中对方跟其说如果想过得更好就去跟他过日子,之后两人约定好8月13日在吉某站见面,见面之后该男子带其坐火车去了南昌。随后两人在南昌站附近宾馆开房,住下之后其便将自己的身份证、手机和2900多元人民币现金都交给了该男子保管。次日该男子以做房地产生意还差钱为由让其借钱给他先垫一下,其通过微信转给该男子3000元。之后该男子趁其在火车站接电话之机溜走,并拉黑其所有联系方式。

3、辨认笔录

(1)罗某辨认出章某某是骗走其3万元钱的人。

(2)章某某辨认出本组照片中罗某就是其在抖音上认识被其称为“老婆”的女子

(3)刘某辨认出“沈有才”就是本案被告人章某某。

(4)章某某未辨认出被害人刘某

4.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辩称不认识叫“婷婷”(刘某)的吉安妇女。与上海女人是通过抖音认识的,两人在抖音互相关注了不久后就互相加了微信,平时都是在微信语音聊天,2021年10月底的一天,该上海女人从上海坐火车到安徽巢湖市找其,之后两人在一个旅社见了面,上海女人给了其一万四千或者一万五千元现金。其带上海女人一起去用她的钱买了一部手机,大概花了一千四五百元,剩余的钱交给手机店老板,让手机店老板通过微信转账到其微信账户内。随后两人又前往南昌,在南昌老福山宾馆该女子通过ATM机取款一万二、三千元交给其,其将这些钱存到银行卡里,回抚州之后,两人入住抚州市市区长途汽车站附近的旅社,该女子又在旅社旁边的银行自助取款机取款几千元交给其(其从里面拿了1000元给还该女子)。之后其找借口去工地找事做,然后就离开了宾馆并将自己的手机和该女子新买的手机都关了机,坐车回到南丰县。该上海女子给其的钱一部分被其用来还债给范某,其余的钱被其用于打牌、吃喝等开销花了。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光盘一张(建设银行抚州分行环城南路自助银行监控视频)。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以交女朋友的方式骗取两位被害人钱财,共计39900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罪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章某某表示不认识被害人刘某,也没拿她钱。经查,被害人刘某的证言及相关书证、电子证据均能印证,证据确实充分,对被告人辩解不予采纳。被告人章某某当庭对诈骗罗某的犯罪事实认可,并表示认罪,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其具有诈骗前科,且未退赔被害人损失,在量刑时可从重处罚,考虑被告人犯罪情节及认罪态度,公诉机关调整后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2月3日起至2024年6月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章某某退赔两被害人损失39900元。(其中刘某5900元,罗某34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许卿卿

人民陪审员张柏兰

人民陪审员丁筱玲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汤莹

书记员程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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