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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东昌检刑诉〔2022〕166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3-08   阅读:

案件概述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以聊东昌检刑诉〔2022〕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振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及其指定辩护人刘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于1971年1月份参军,1977年3月1日退伍,退伍时身体状况健康,不享受医疗补助费。2007年8月1日,被告人周某伪造退伍军人登记表,在享受医疗补助费一栏私自填写130元,欺骗国家民政部门,骗取“带病还乡退伍军人补助金”。自2007年至2021年3月,周某共骗取“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补助金”68792.14元。2022年3月5日,周某近亲属退还68792.14元。将被告人应领取的老兵优抚金18006.64元扣除后,共骗取50785.5元。

为证实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成立,公诉人当庭出示了退伍军人登记表、山东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登记审批表、聊城市东昌府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出具的周某病退优抚金记录统计表和发放名册等资料、转账记录、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王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周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国家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经机关机关传唤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自首。被告人周某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建议依法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周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辩护意见为被告人系自首,积极退赃,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周某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诈骗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成立。被告人周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缴违法所得,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与之相适应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周某退缴的违法所得68792.14元,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曲立明

人民陪审员袁义刚

人民陪审员杨丽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孙浩然

书记员魏翌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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