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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检刑诉[2022]17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3-08   阅读:

案件概述

广宁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刑诉[202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2年3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江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某及其辩护人卢振荣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广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3日,被告人罗某某与被害人梁某通过微信“附近的人”添加好友相识,2018年2月19日,被告人罗某某在已婚状态下与被害人梁某确立男女朋友关系。

2018年3月-2019年9月,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需要购买材料、设立食品销售进出口公司需要还贷的事实,并谎称还清贷款就与被害人梁某结婚,陆续向被害人梁某诈骗了人民币39.975841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某的父亲代某向被害人梁某赔偿了46万元。

公诉机关根据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被害人梁某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提出对被告人罗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罗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意见,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本案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被告人是初犯、偶犯,能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人身危险性低;2.本案已全部退赔,弥补了被害人损失;3.对被告人减轻处罚有利于其早日弥补对家庭成员的亏欠;4.依法判处被告人缓刑符合刑法的谦抑性理念。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罗某某判处缓刑,并处较低数额的罚金。

一审法院查明

另查明,经佛山市三水区司法局对被告人罗某某进行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为:罗某某家庭和睦,没有前科,其案件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造成不良影响,暂未发现其有社会危害性。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被害人梁某的陈述、证人熊某、罗某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及辨认照片说明、指认照片及指认照片说明(对微信号、支付宝账号进行指认)、转账记录截图(梁某提供)、提取笔录、支付宝账号(罗某某134××××****)交易流水证明(2018年3年-2019年9月,梁某转账给罗某某共计35.28504万元,罗某某转账给梁某1200元)、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2018年3月—2019年9年,罗某某微信号×××21收取梁某转账2.843801万元,梁某收取罗某某转账330元)、银行账户取款记录(梁某银行账户取款2万元给罗某某)、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经梁某确认)、微信转账记录(经罗某某、梁某确认)、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罗某某、黄嘉宝与2018年2月14日登记结婚)、出生医学证明(罗某某子女)、慧聪家电城物管中心收费清单、慧聪城市创新基地租赁合同信息表、工商登记证明(无查询到罗某某工商登记情况)、佛山市三水区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暂未发现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谅解书、收款收据、户籍证明、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9.975841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罗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家属已代某向被害人赔偿了经济损失(包含精神损失费),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同时对被告人罗某某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罗某某是初犯、偶犯、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自愿认罪且有悔罪表现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罗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Iphone8plus手机1台(黑色)、Iphone6Splus手机1台(粉色)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曾焯城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张运炜

书记员邓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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