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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13刑初312号强奸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11-29   阅读:

审理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6)吉0113刑初312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强奸罪
裁判日期: 2016-10-14
合 议 庭 :  刘双贵岳丽华
审理程序: 一审

备注:《刑法》483条罪名的最新的刑法理论和量刑标准,苏义飞律师均做了注释讲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详细讲解内容请点击强奸罪

审理经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以长九检刑检刑诉(2016)3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权某1犯强奸罪,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于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夏文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权某1及其辩护人吴鸿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权某1于2016年春节前至2016年5月9日15时,在长春市九台区南部新城好又多超市东侧门市房内及保洁员的屋子里,明知被害人王某1为智障人员,酒后多次与王某1发生性关系。2016年5月9日15时左右,被告人权某1欲与被害人王某1发生性关系时,被保安赵树祥撞见而未遂。经鉴定:被害人王某1为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性防卫能力。

本院查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权某1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

3、证人段某、赵某、王某2、丁某的证言;

4、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

5、鉴定意见:法医学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权某1目无国法,违背妇女意志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被告人权某1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权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被告人对被害人使用暴力没有证据支持,被害人对性行为是有认识的。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权某1于2016年春节前至2016年5月9日15时,在长春市九台区南部新城好又多超市东侧门市房内及保洁员的屋子里,明知被害人王某1为智障人员,酒后多次与王某1发生性关系。2016年5月9日15时左右,被告人权某1欲与被害人王某1发生性关系时,被保安人员赵树祥撞见而未遂。经吉林省公安厅安康医院鉴定,被害人王某1为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性防卫能力。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权某1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2、抓获经过,证明2016年5月26日案发当天,九台区公安局刑警将被告人权某1抓获。

3、残疾人证,证明被害人王某1智力残疾等级贰级。

(二)、证人证言:

1、证人段某2016年5月10日11时45分至12时50分的证言(侦查卷宗一卷32-34页):我是好又多超市的保安,我认识王某1,我们都称她娟子或者傻娟子,娟子报警的事情我知道,应该是被一个姓全的人给强奸了,我也是听说的。姓全的是我们南部新城物业的保洁员,我们都叫他老全,今年70来岁。王某1就是一个捡破烂的,我们处的不错,我们有纸壳都给她,她没事在我们那呆着。2016年5月9日,下午2点多,我听说是在好又多超市一楼东侧的一个没装修的门市里发生的。2016年5月9日,14时30分左右,我在好又多楼上收拾完卫生下楼,走到好又多一楼东侧的门市的时候,我看到我们的东门岗保安赵树祥在那坐着,我就问他说:“傻娟子呢?捡多少纸壳子?”赵树祥说在旁边那屋呢,我就进屋了,我看到老全头正在说王某1,说王某1摆纸壳摆的不对,王某1就不和他说话,王某1挺不高兴的,我就问王某1说:“这又怎么不高兴呢?”她也不说话,我就又和王某1说:“是不是给你纸壳给多了?明天少给你点?”娟子说不是,我就出去了,我又问赵树祥说:“娟子咋的了?”他说等一会再告诉我,我就没多问,这时老全和娟子出来了,老全嘴里叼着烟,喝酒了,喝的摇摇晃晃的,要锁门市的门,娟子就在那求老全说:“求求你别锁门?”老全说:“我今天不锁,明天我也得锁?”这时赵树祥就过去了说:“老全你锁锁试试?”老全说:“我今天不锁,明天我也锁?”老全没敢锁就走向超市南面的铁皮房了,王某1也追过去了,赵树祥就和我说:“老全把傻娟子给干了。”我说真的假的,赵树祥说:“我那阵进屋,我一敞开门,老全在里面楼梯地下,一伸头看到我以后,我听到裤腰带响的声音,我到里面看到老全正在提裤子,裤子前面的拉链都没拉上呢?”我就走了,我到超市一楼的时候,看到王某1正在一楼坐着哭,边上围着两三个人,王某1就说:我喝点药死了算了。”人家都问他怎么了,她不说,我就对旁边的人说:“她的事,你们别管,她不说实话?”这时王某1就说:“我让小赵抓住了?”我就问她抓住她啥了?她还是不说,我就和王某1说,你要是不说,明天就不给你纸壳了,王某1就说:“老全逼着我和他合房了。”我们说你是愿意的啊,她说:“我要不同意,他就不让我在那放纸壳,我没办法就同意了。”我就出去找赵树祥,我和赵树祥说王某1让老全给干(发生性关系)了,我就把娟子说的话和赵树祥说了,这时王某1出来了,看到那个门市房锁上门了,王某1就跑了,过了一会儿王某1又回来了说:“老全说了,不让我承认我俩合房的事,让我来骂你们保安,要是承认就不让我放纸壳了。”我一听就来气了,我就和王某1说:“你要是不说实话,明天开始你就别进好又多一步,以后一个纸壳也没有你的。”王某1一听说:“那我说实话你还给我纸壳不?”我说:“你要说实话就给。”王某1说:“我要不和老全合房,老全就不让我放纸壳,我俩都合房好几次了。”后来我就逼着老王某1找她的家属,晚上7点多的时候,王某1的父亲母亲来超市找我,我就把过程都和他说,后来听说他们家报案了,就是这么个过程。王某1和老全发生性关系就在好又多超市一楼东面的一个门市,老全是保洁,他放东西的地方,平时王某1也往里面放纸壳。我没看到他们发生性关系,我是听赵树祥说的,后来王某1也说了,也承认了,说发生好几次了。王某1智力低下,单身一个人,捡破烂,平时天天在好又多捡破烂,我们都叫她傻娟子。如果地上有钱她不捡,旁边有个纸壳她就捡,以前她也在南部新城当保洁了,后来因为她干干活有纸壳,她就捡纸壳去了,所以她智力一定有问题。

2、证人赵某2016年5月10日11时46分至12时30分的证言(侦查卷宗一卷35-37页):我是南部新城好又多超市保安,我认识王某1,我们都管她叫“娟子”,娟子在南部新城小区住,她有点智障,平时没啥事总在好又多超市附近捡点纸壳子卖点钱,有时候我们上厕所啥的,让娟子帮着看一下门,这就认识的,认识能有半年多了。权某1我也认识,别人都管他叫“老权子”,他是南部新城小区物业打扫卫生的,平时没啥事上班的时候总见到他,认识能有一年多了,但是不怎么说话。娟子被强奸的事情我知道,但是我没看到过程,我就看见老权子往自己腰带里掖裤子了的。昨天下午我是十一点半上班,我在好又多超市的东侧的一个小门看门,当天下午两点多钟,娟子和老权子到我东门门前的垃圾桶里捡的垃圾,之后他们俩把捡的东西送到东门北侧的一个门市房里,过了一会,娟子从门市房里出来了,我就招呼娟子,让她帮我看下门。我要上厕所,等过了2、3分钟我上完厕所回来,发现娟子没给我看门。我就在门口坐了一会儿,然后我就往娟子和老权子存放东西的那个门市房里北侧一个小屋,老权子在小屋里伸出头看我一眼,然后我就往那个小屋走,走到门口,我看见娟子在整理纸壳子呢,看见老权子在整理自己的裤子,把裤腰往自己的腰带里掖,裤子的裤子门还没系上呢,老权子看到我之后,对我说娟子纸壳子都不会整,我上前拍拍老权子的肩膀,对他说:“你行呀。”老权子说:“我没有。”我也没再说话,我就往出走,走到门市房的门口的时候,老权子从那个小屋出来就做到屋里的凳子上了,我又转回身,走到老权子身边也坐下了,又拍怕老权子的肩膀,对他说:“你挺过瘾呀。”老权子说:“我能嘛。”说完我就出了门市房子,到超市的东门看门去了。娟子和老权子是什么关系我不清楚,娟子捡的纸壳子都放到好又多超市东侧小门背面的门市房里,因为老权子打扫卫生有那个门市房的钥匙。他俩认识,什么时候认识的我不清楚,当时娟子背对着我弯腰整理纸壳子呢,我没注意她的衣着是否完整。老权子上身衣服我没注意,我就看到他把裤腰往自己的腰带里掖,裤子的裤门还开着,没系上。当时娟子上身穿个红色的毛衣,下身穿着一个浅蓝色的牛仔裤,当天老权子一身深蓝色的保安服,老权子家住南部新城小区里面,具体住哪儿我不清楚,娟子平时精神状态不太好,傻咧咧的,与正常人不一样。

3、证人王某2,2016年5月16日9时55分至10时10分的证言(侦查卷宗一卷38-39页):我是王某1的亲姐姐,王某1就靠捡破烂生活,我听我母亲说我姐是胎头吸引后遗症,生孩子的时候使用抽子抽出来的,不是正常人,是智力残疾。残联给她发过智力二级残的残疾证。吃喝拉睡都会,照顾自己照顾不了,洗衣服都不会,洗澡也得是我们领着去。她能找到自己的家,但不会算数,没有精神病史。我知道她被强奸的事情,我是在他们报警之后才知道的。她没说自己是怎么被强奸的,是一个保安告诉我的家人,王某1也说不明白。老权头现在总威胁我姐,还让我姐撤诉。

4、证人丁某2016年5月16日9时40分至9时50分的证言(侦查卷宗一卷40-42页):我是王某1的亲妹夫,她是靠捡破烂生活的,是个傻子,正常人一看就知道她是傻子,比如你跟她说话,有时候也能听明白点,越简单越好,沟通的时候得引导她,你问她问题的时候得问她是不是,她才能明白,有时候跟她说话,她就回答她关心的事情,所问非所答。残联给她发过智力二级残的残疾证,我没见过她算数,不过我觉得她不会算。洗衣服做饭根本就不会,生活起居都自理不了,都得让人照顾,都是她父母照顾她。她从小就这样,智力有问题,对婚姻方面的问题也不懂。她结过婚,但是看她傻才离的婚。她家没有精神病史,兄弟姐妹也都正常,我们知道她被强奸的事情。好又多超市的保安去找她母亲了,这家人才知道。但是哪个保安我不知道,而且知道后我们问她也说不太明白,就问她是不是的时候她会回答说是或者不是。

(三)、被害人王某1,2016年5月10日11时01分至2016年5月10日12时00分的陈述(侦查卷宗一卷25-31页):我不听权某1的他就打我,他把我强奸了,强奸就是合房的意思,要不听他就揍我,权某1逼我和他合房,10次左右,我以前干保洁了,我不听他就揍我,他干保洁、干保安。找了个门市他让我放破烂,我也不知道怎么回事。权某1以这个房子作为威胁我的条件和他合房,不听他的就不放我。我不是自愿的,他就拽我的。他拽我的衣服,拽我的裤子,说不听他的就揍我。每次“合房”都在大屋,在好又多那边。他就让我脱裤子,他老伴是碧水扫地的。他给我脱的裤子,我不愿意,他脾气不好,他揍我,那我咋办。然后我们就合房了,他也脱裤子,不听他的就揍我,他亲我嘴了,他亲我下面了,他也脱裤子cao我一下子,他说老伴死了就娶我。在合房的时候他就撤我嘴巴子。他把下面放在我的下面,从他的体内流出胶黏的东西,他说别跟别人说,不然就揍我。还让我擦干净,用卫生纸擦的,我结过婚。我也不愿意和我丈夫合房,我觉得合房是丢磕碜的事。我从来不愿意和别人合房。我和权某1合房的时候被小赵好又多的保安看到了,他跟老权说:“你行啊,你合房了。”还拍一下老权。门响了。老权说让我装样子拆纸盒子。老权在提裤子,小赵看到老权在提裤子了,还让我和别人说我在拆纸盒子,要不然就揍我。被看到这次是昨天下午发生的,他把我锁屋里了,他出去了不让我出去,不让我和别人说。我穿着红色的衣服和蓝色裤子,老权穿的保安服。我捆纸盒子呢,他上我跟前来,他给我脱裤子,他也脱裤子,脱完裤子强奸我,用嘴亲我,他把下体放在我下边了,说不听他的就揍我。我们合房的时候权某1听见门响了,他就提自己的裤子、还给我提裤子,没有流出东西来。小赵还和老权吵吵了,就吵吵我们合房的事。这次是在屋里站着,靠里边谁也看不见,就站着合房的,我俩脸对脸,他让我劈开腿,不劈就揍我。权某1第一次要求和我合房时说不让我和别人说,说了就揍我。每次合房前都吓唬我,不听就撤嘴巴子。他打过我两次。权某1平时管我叫傻姑娘,不清楚为什么他这么叫我。

(四)、被告人权某1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权某12016年5月10日14时28分至16时54分的供述:我认识王某1,我们管她叫大傻姑娘、傻娟子、大娟子,2015年的时候我在九台市南部新城物业小区当保安保洁队长,王某1是南部新城物业的保洁,2015年8月份,物业把她给辞了。不让她干保洁了,之后王某1就在南部新城周围捡纸壳子,我俩一共发生过四次关系,我和她之前在一起工作,她被辞退后在南部新城附近捡纸壳,她捡的纸壳没地方放,我给她找了一个空的门市房,这个门市房在好又多东边小卷帘门的北侧,我有东侧三个门市房的钥匙。售楼处当初给我的时候跟我说谁要是来看房子让我给开门,我是2015年8、9月份的时候开始让她往里面放纸壳的,我俩第一发生关系就是在放纸壳的门市房里,。时间是2015年9月份左右的一天下午三点多钟,我喝完酒到她放纸壳那个门市房看见她在那儿整纸壳,我就进屋了,我就坐在门口的小椅子上,在那儿吸烟,她就过来坐在我旁边的小椅子上,把手搭在我的椅子扶手上,我就把我的手放在她手上,摸她的手。然后我就上去亲她的嘴,然后我俩就站起来了,我俩亲着嘴,连搂带抱走到北边墙外面看不见的地方,然后我就开始摸她,摸她的乳房和她的下身,然后我把她的裤子脱了,然后我把我自己裤子脱了,我因为之前喝酒了,我下身没太硬,放不进她的下体,在外面磨蹭就射了,然后我俩提上裤子就完事了,完事之后我就跟她说别告诉别人,她说她不能往外说。第二次大约是10月份,和第一次是一个房子,是在二楼,从一楼上二楼有楼梯,当天我在那个房子里坐着,王某1捡纸壳总来回出入,有一次她捡纸壳进来,我问她:“玩一下子啊”她说“行”然后我领着她上二楼,二楼有个苯板,她躺在苯板上,我把她裤子扒下来了,然后我把我裤子褪下来了,然后我把我的生殖器放在她的阴道里了,摩擦几下就软了,射精了,射在王某1身体外面了,完事之后我俩分别穿上衣服。第三次和第四次都和前两次的过程一样,都是我主动要求的,她同意之后我俩发生的关系。还有最后一次是昨天,我俩在屋里,我刚要把裤腰带解开,还没把腰带夹子拽开,当时裤子拉链都没有拉开,我听见门响,我一看是小赵进屋了,小赵进屋之后说了一句话,说什么我没记住,然后老段也进屋了,我跟王某1说,那纸箱子你不拆,能放下吗,然后我们就都出来了,我把门锁了,王某1就求我说,别锁门啊大哥,我得放纸壳子啊。我说不行,经理都说了,不让往里放纸壳了,然后我就回家了。我昨天到家之后,经理给我打电话让我去,我到物业之后,经理跟我说,王某1来找了,说我和王某1“合房”(发生性关系)半年多了,我说没有啊,然后王某1她爸就来了,我们谈这件事,我说私了,但是没谈成。我和王某1发生关系,她是自愿的,她智商不正常,一看就傻,口齿不清,说不明白话,不能正常交流。我说过她要是不听我的话,我就不让她放纸壳了,但我的意思不是说威胁要和她发生关系,而是要求她按照我说的把纸壳放在别人看不到的地方,否则我让她放纸壳,经理严清金也总批评我。我最近跟她说过一次后面歌舞餐厅开业要是用人,我给她找个保洁的工作。

2、被告人权某12016年5月26日9时00分至10时40分的供述:王某1是个捡破烂的,我们都管她叫大傻娟子,她说话口齿不清晰,但是行动都可以,这个人有点看不明白事理,有个什么事可愿意凑热闹了,看着感观有点傻。有时候她眼睛直钩的,看着就有点傻的样子,没有个眉高眼低啥事都往前凑合,跟她有关没关的也都愿意凑合,我就是喝多了酒后乱性才和她发生关系的,她经常在我那儿,然后我就想跟她发生关系,不喝酒的时候还挺反感她的。我和她总共发生过5次性关系,其中一次被别人发现了没整成,从2015年8、9月份以后到现在,每次都是下午3点左右,因为那时候要下班了,而且我那时候也刚喝完酒,在南部新城好又多超市东侧一个空门市房。每次她都很配合,也是自愿的。我俩都挺主动的,有时候她总往我身上靠。

第一次我记得是下午2点多我喝完酒,之后回到那个空门市房,然后王某1就过来了,当时屋里也没人,往里就往我身边凑合,还摸我手,之后脑袋靠在我的肩膀上,当时我就受不了了,就跟她去屋内的北侧位置,然后我们站着互相搂着,我们一起亲嘴,我还亲她的乳房,还把我的手指放在她的下体里,然后我们一起脱衣服,之后我们面对面发生的性关系,我把我的生殖器放进她的生殖器里,我记得好像是在阴道口,似进非进的样子,然后几分钟就射了,射她裤裆口了,之后她用手纸自己擦的,完事后她就走了。第二次,也是我喝多了,她也过来了,然后我就把她领到二楼了,当时二楼有块苯板,然后我们就躺在苯板上,我压在她身子上面,她这次没有脱衣服,就把裤子脱到膝盖的位置,然后我亲她的嘴,这次没有亲乳房,也没把手指放进她的阴道,她的腿稍微劈开点,直接我就把生殖器放她的阴道里了,这一次全放进去了,大约2、3分钟我就射了,射到她身上了,完事穿衣服她就走了。第三次,也是我喝多了,她来了,这一次也是在二楼的苯板上,我们躺在那里,然后我在她身子上面,她的裤子也是脱到膝盖的位置,我裤子也是脱到膝盖的位置,然我我亲她的嘴,这次我用手抠她的阴道了,之后就把我的生殖器放进她的阴道里,也是2、3分钟我就射了,射到她的身上了,射完后她自己擦的,擦完穿上衣服她就走了。第四次,我们是在一楼厕所位置发生的,也是她自己脱的衣服,我用手抠她的阴道,之后我跟她说这么整不得劲,让她转过去撅起屁股,然后她就转过去了,之后我在她身后把我的生殖器放进她的阴道内,大约2、3分钟我就射了,射到她屁股上了,她也是用手纸自己擦得,整完她就走了。第五次,我们在一楼厕所位置,我亲她嘴,然后用手抠她的阴道,当时我刚把裤子的拉链解开,然后房门就响了,我就知道有人来了,然后我就没干上,那时候小赵进屋了,小赵进屋时看到我整裤子的拉链了,也发现王某1,他当时怀疑我们有关系了,然后跟我说句话,忘了说啥了,这次之后我们的事就都被知道了,王某1的家人也找到我了。因为次数少,所以记得很清楚。我基本上天天喝酒,而且王某1也是天天去那个空门市房,因为我给她用那个空门市放他的纸壳。我没有强迫和她发生关系,我没帮她脱过衣服,都是我们自己脱,每次都不脱衣服,就是把裤子脱到膝盖的位置。

3、被告人权某12016年5月27日10时00分至10时30分的供述:王某1总黏糊我,还总在我管的那个空屋放垃圾,我才和她发生关系的。她每次都不反抗,她也明白两性关系,她管这个叫合房。

被告人权某1的其他供述与第一份供述内容基本一致

(五)、鉴定意见:

吉林省公安厅安康医院吉公安康[2016]法精鉴字第228号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王某1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性自我防卫能力。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被告人的供述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无异议,对其他证据都有异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认为证人证言只是道听途说和推测,证人并没有看到任何事;被害人的残疾证是复印件不能证实其真实性;鉴定意见与事实不符;同时辩护人提出要求鉴定人和被害人出庭作证;对被害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对被害人的性防卫能力进行重新鉴定。公诉人认为,被告人的多份供述和证人证言及被害人陈述证明其与被害人多次发生关系,鉴定意见证实被害人无性防卫能力,被告人供述与证人证言也证实了被害人智力低下,应当以强奸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合议庭对控辩双方有异议的事实和证据评议后认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虽对上述证据有异议,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异议成立。上述证据间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条,足以证实被告人权某1与无性自我防卫能力的被害人王某1多次发生性行为的事实,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权某1与无性自我防卫能力妇女多次发生性行为的事实,有经过庭审核实的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权某1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权某1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权某1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要求鉴定人、被害人出庭作证;对被害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对被害人的性防卫能力进行重新鉴定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以采纳和支持。经查,关于辩护人提出的申请被害人出庭作证,鉴于公安机关已经按照法律程序对被害人进行了询问,不再需要被害人出庭作证;对于性防卫能力的重新鉴定,因不能提供证据证明鉴定程序违法,或鉴定机关和鉴定人员存在不具备资质和其他违法行为作出的鉴定意见是不公正的法定条件,申请重新鉴定的请求不予支持;对于被害人民事行为能力的鉴定,鉴于被害人的民事行为的状况与本案的犯罪事实没有关联,不影响定罪量刑,该请求不予支持;关于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的辩护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亦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权某1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6日起至2021年5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岳丽华

审判员刘双贵

人民陪审员刘文彬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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