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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81刑初432号强奸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11-29   阅读:

审理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案  号: (2016)湘0481刑初432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强奸罪
裁判日期: 2016-12-07

备注:《刑法》483条罪名的最新的刑法理论和量刑标准,苏义飞律师均做了注释讲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详细讲解内容请点击强奸罪

一审请求情况

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5年9月份至2016年4月期间,被告人段某17次对被害人段某某(2009年6月27日出生)实施了奸淫及猥亵。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5年9月份的一天中午,被告人段某1将被害人段某某叫到段某1家的厕所里,让其玩弄自己的生殖器,并将段某某裤子脱到膝盖处,用手指插入其生殖器,又将段某某抱在身上,对其进行性侵。

2.过几天的某日中午,被告人段某1在乡村公路上遇见被害人段某某,便叫住段某某,将段某某裤子脱掉,将手指插入其生殖器。

3.一星期后的某日下午,被告人段某1将被害人段某某叫到自家后面的厕所里,将段某某裤子脱到膝盖处,用手指进入其生殖器,又将段某某抱在身上进行性侵。

4.一星期后的某日上午,被告人段某1去倒垃圾时碰到被害人段某某,将段某某裤子脱到膝盖处,用手指插入其生殖器。

5.2015年10月份的一天上午,被告人段某1叫被害人段某某来自己家中,将其抱到床上,将段某某的裤子脱掉,用手插入其生殖器,并进行性侵。

6.2016年3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段某1将被害人段某某叫到自家后面的厕所里,将段某某的裤子脱掉,用手插入其生殖器,并进行性侵。

7.2016年4月份的一天上午,被告人段某1在倒垃圾的地方遇到被害人段某某,将段某某的裤子脱掉,用手插入其生殖器。

公诉机关为支持上述指控,当庭提交了相关的证据证实。该院认为,被告人段某1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猥亵儿童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段某1辩解称:他认为他没有强奸,他性无能,儿子、女儿都不是他生的,被害人是自己脱裤子,被害人脱裤子他就给一元钱。他不认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段某1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的事实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对该指控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段某某的陈述及其户籍证明,段某某系未满七周岁的幼女,其陈述她到公安机关来是因为她被段某1弄得下面痛,上厕所时她下面痛,有时候还流了血。第一回是去年她在田里看鸭子,“哑子爸爸”(指被告人段某1,其子系哑巴)把她扯到一个厕所里脱了她的裤子到这里(膝盖上方),“哑子爸爸”把自己的裤子脱了一点用手耍他的“鸡贼”,过了一下就一只手抱着她一只手拿“鸡贼”对她下面插,她很痛,弄得她下面还有裤子上有白色粘稠的东西,然后“哑子爸爸”拿纸擦掉,给了她一元钱,对她说不准告诉别人。没过多久,有一天她去读书路上,“哑子爸爸”把她扯到马路边上脱了她的裤子,后面的她就不记得了。又过了一段时间,她在家门口玩,“哑子爸爸”把她拖到他家的厕所把他的“鸡贼”插她的下面。第四次是她去倒垃圾,“哑子爸爸”把她拖到一边,拿她的手耍他的“鸡贼”,“哑子爸爸”脱了她的裤子用手摸她下面,走的时候给了她一块钱。后面一次她记得“哑子爸爸”抱着她放到他家床上用他的“鸡贼”插她下面。第六次是今年,“哑子爸爸”把她扯到他家厕所,把“鸡贼”拿出让她耍然后用他的“鸡贼”插她下面。上个月的时候她去丢垃圾,“哑子爸爸”扯她到一边脱了她的裤子摸她下面还用手插她下面,帮她穿好裤子后给了她一块钱。“哑子爸爸”给她钱的时候让她不要和别人说,但她昨天告诉她姐姐了。在公安机关提供的12张男性照片中其辨认出12号段某1是“哑子爸爸”。

2、证人段某甲的证言,去年下半年的一天她妹妹告诉她说段某1弄了她尿尿的下身两次,要她别跟奶奶说,担心奶奶打,她就一直没有说。2016年5月23日她和妹妹、弟弟在外面玩,段某1过来拉她的妹妹,她当时就拖住妹妹不准段某1带走。妹妹又告诉她说从去年到今年段某1一共弄了尿尿的地方七次,她就打电话告诉妈妈了。妹妹总是在家里说她尿尿痛,奶奶还带去找医生打过针,有时候她和妹妹一起上学妹妹走不动,想拖着走快一点妹妹还哭。湾里的人都怕段某1,好多人背后叫他“色鬼”。

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2016年5月23日女儿段某甲打电话说哑巴的爸爸是个色鬼,色了段某某,她就打电话问女儿段某某是不是有这回事,段某某说是真的,说哑巴的爸爸脱光她的裤子弄她尿尿的地方,别的在电话里就不肯说了。她回家后再问,段某某告诉说是用“鸡贼”弄的,去年十一期间她打工回家,女儿段某某说她撒尿的地方痛,她看女儿的阴道很红,认为是上火就买了下火的药给女儿吃,过年的时候女儿还是说撒尿的地方痛,她还是认为是上火,有时候孩子奶奶打电话也说段某某下体红肿带去打针,根本没想过会发生这样的事。

4、证人王某某和段某乙的证言,他们在田里做事,儿子打电话说还做事,孙女段某某被人强奸了,刚才那个人还要拉她出去,他们回家之后就问情况,段某某说从去年到现在“哑子爸爸”已经拉她出去7次了,每次都是脱她的裤子还用“鸡贼”插了她下面。段某某没和他们说是因为段某1在强奸后会给一元钱,让她不要告诉别人。晚上段某1的母亲过来找他们,叫他们不要把事情说出去不要让段某1坐牢,段某1也来认错。王某某还陈述段某某告诉说段某1把她拖走强奸有七次,段某某说上厕所的时候痛还出血了,发现孩子内裤带黄色有时还有血印子,她都认为是上火还带去打针,有时候段某某躲在被子里哭她还认为是姐姐打了妹妹。王某某和段某乙辨认了被告人段某1。

5、证人钟某某、段某2、段某3的证言,段某1小时候得过脑膜炎,发过癫痫,后来就没有去医院了。段某1没有精神病,只是智力有点低下,有时候妇女从他身边过他会用手去摸。

6、证人王某1的证言,他是乡村医生,去年农历八、九月份的时候和今年农历三月份的时候,段某某的奶奶说段某某撒尿的地方痛,他检查发现外阴口有些红肿,两次都是以外阴感染治疗的。

7、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指认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8、诊断证明书、病历,被害人段某某阴道口左侧壁可见充血,诊断为外阴炎。

9、被告人段某1的供述与辩解,其供述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一致。

10、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和户籍证明,被鉴定人段某1实施危害行为时有现实动机,具有较好的自我保护能力,存在控制力和辨认力,目前诊断为边缘智力,实施危害行为时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11、抓获经过,被告人段某1系被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1奸淫、猥亵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构成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段某1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段某1身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段某1称自己性无能没有强奸,经查,被告人段某1用自己的生殖器与被害人段某某的性器官接触,有被害人的陈述与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及其诊断证明书相互印证,被告人段某1认为生殖器没进去就不是强奸是对法律认识错误,对被告人段某1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害人段某某系不满七周岁的幼女、留守儿童,被告人段某1多次对其实施奸淫,均系从重处罚情节。公诉机关建议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段某1有期徒刑八年以上十年,以猥亵儿童罪判处被告人段某1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五年,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二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段某1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4日起至2025年5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肖雅辉

人民陪审员严松

人民陪审员王开生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代理书记员伍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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