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岳检刑诉[2022]5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7月至2021年12月间,被告人张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使用其自己、亲属及朋友等多人的手机号码注册电商平台“唯品会”账户后下单购买商品。被告人张某某为避免事情被发现,将其所在学校、老家及实习单位长沙市高新区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处地址作为收货地址。收货后,被告人张某某将从某平台购买的同种类低价商品冒充“唯品会”上下单商品寄回“唯品会”获取退款。“唯品会”上的下单商品则通过得物、NICE等平台售出。经统计,被告人张某某通过上述手段共计调包“唯品会”平台购买的鞋子、衣服、剪积木等商品29个,获取唯品会(中国)有限公司退款共计人民币43786.04元。
2022年1月20日,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侦查人员从被告人张某某处扣押从“唯品会”调包的耐克AJ系列鞋一双。案发后,XX机关暂扣被告人张某某的家属代其向被害单位退赔损失人民币4.5万元,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张某某系坦白,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的刑罚。
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已签字具结。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罪行,系坦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宽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的家属已代其赔偿被害单位的损失并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某某系初犯,作案时系在校学生,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并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对其可从轻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某某系偶犯、对其可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因与被告人张某某长时间数次从事诈骗活动且诈骗数额接近巨大的事实、情节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扣押在案的涉案财物及退赔款,由扣押机关依法发还给被害单位。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37天,即从2022年6月29日起至2024年3月22日止。罚金限其在该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耐克AJ系列鞋一双和被告人张某某退缴的赔偿款人民币四万五千元,由扣押机关长沙市XX局直属分局发还给被害单位唯品会(中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彭林霞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李林雪
书记员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