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弋检刑诉(2022)83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3-09   阅读:

案件概述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弋检刑诉(2022)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仁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期间,被告人周某利用何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下同)QQ号与被害人聊天,在网上虚构自己有能力制作游戏外挂、游戏脚本和破解软件的事实,多次骗取被害人张某1、许某、张某2和刘某等四人共计人民币3701.99元。唐华军(另案处理,下同)在明知周某实施诈骗的情况下,提供自己支付宝账号(1820********@qq.com)帮助周某收取诈骗款共计2099.99元。具体分述如下:1.2020年10月16日,被告人周某以制作游戏外挂为由,利用何某的QQ号与被害人张某1聊天,骗取其人民币600元。唐华军提供自己的支付宝帮助周某收取上述诈骗钱款;2.2020年10月27日,被告人周某以制作游戏脚本为由,利用何某的QQ号与被害人许某聊天,骗取其人民币500元。唐华军提供自己的支付宝帮助周某收取上述诈骗钱款;3.2020年11月18日,被告人周某以制作抢购茅台软件为由,利用何某的QQ号与被害人张某2聊天,骗取其人民币2000.99元。其中,999.99元转入唐华军的支付宝,1001元转入周某的农业银行卡中(尾号7379);4.2021年3月13日,被告人周某以制作借贷宝APP破解软件为由,利用何某QQ号与被害人刘某聊天,通过微信小程序“包你说”骗取其人民币601元。2021年3月18日,被告人周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赔偿四名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实施诈骗,骗取他人钱款3701.9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属共同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是主犯。其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如实供述罪行,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拘役三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周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网络实施诈骗,骗取他人现金共计3701.9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其自愿具结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其悔罪表现,可对其宣告缓刑。为打击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周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黄强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孙文博

书记员丁萍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