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刑诉〔2022〕5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某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庄桂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7月,被告人姜某某缴纳2900元入伙费后加入诈骗组织,在网上冒充女性身份编造各种理由对不特定男性网友实施诈骗,同时继续拉拢他人加入该组织并从中赚取提成。现查实,2021年8月至10月,被告人姜某某先后通过伪装成女性身份的微信账号在网上与被害人聊天并逐渐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后编造买衣服、买飞机票看对方等理由以支付宝、微信转账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郭某某人民币4034元,骗取被害人魏某某人民币700元,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2514.54元。综上,被告人姜某某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7248.54元。
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转款记录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姜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主观恶性等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姜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47日,即自2022年3月15日起至2022年7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姜某某退赔被害人郭某某人民币4034元,退赔被害人魏某某人民币700元,退赔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2514.5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丁培增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王沁
书记员杨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