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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东昌检刑诉(2022)284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3-11   阅读:

案件概述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以聊东昌检刑诉(2022)2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2年7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国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某及其辩护人张彤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3月至6月,被告人郭某某以和梁某谈恋爱为名及编造工地没钱周转,打了合伙人需要钱等虚假理由,骗取梁某、姚某、刘某、李某等人钱财,共计诈骗61491.8元钱。

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在逃人员登记表、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提取笔录、微信交易明细、微信转账记录、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郭某某转账明细表、户籍证明;证人郭某、潘某的证言;被害人梁某、姚某、刘某、李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郭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郭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6月14日起折抵刑期10日,至2024年10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限被告人郭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梁某经济损失52531.8元、姚某经济损失8000元、刘某经济损失800元、李某经济损失1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许成信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杜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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