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刑诉[2022]2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国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22年5月20日被告人廖某某在已欠下巨额债款、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虚构充值加油卡的事实,要求被害人高某向其指定的“昊飞典当”账户转入人民币35000元(以下币种同)。廖某某通过佛山市昊飞通讯有限公司区某将上述钱款取现据为己有。为使被害人高某相信其有还款意愿,5月21日廖某某将14000元转入高某微信账户,并制造预还款32000元的截图发送给高某。取得高某信任后,廖某某于5月22日14时许、5月22日19时许、5月23日23时许分别要求高某向其转账3000元、3500元、2500元。
综上,被告人廖某某共骗取被害人高某30000元。
2022年6月29日,民警在广州市增城区××路××号新龙批发部抓获被告人廖某某。案发后,赃款未起回。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有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廖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之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廖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庭审时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据以指控犯罪的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廖某某犯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廖某某曾因诈骗犯罪被判处刑罚,酌情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廖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与被告人廖某某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被害人的财产损失由被告人廖某某依法予以退赔。
综合考虑被告人廖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廖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6月29日起至2023年6月28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害人高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由被告人廖某某依法予以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蒋军军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吴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