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日期:2022年11月1日
开庭日期:2022年11月7日
指控意见:公诉机关以浦检刑诉【2022】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建议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李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以及在案证据均无异议,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2021年6月,被害人庞某1找一个女人结婚,被告人李某通过媒人介绍与庞某2见面相亲,庞某2相中了李某,将李某带回其位于浦北县××镇××村委××村的家中居住。期间,李某假意答应与庞某2登记结婚,以回娘家及出证明登记结婚等为由骗取庞某2的现金9000元(人民币,下同)后,李某离开庞某2住处并将庞某2电话号码拉黑。庞某2因联系不上李某,同年7月2日向xx机关报案,于同年11月病故。
2022年8月4日,被告人李某被xx机关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罪行。2022年10月31日李某退还被害人近亲属9000元并取得了谅解。
公诉机关在审查起诉期间向被告人告知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上述量刑建议,被告人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意见: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退还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定从轻处罚。另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被告人李某符合缓刑条件,可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判决主文:
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上诉权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黎黎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谢毓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