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刑诉〔2021〕5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12月24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惠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辩护人王娇、张崇春到庭参加了诉讼。因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二次。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2月底,被告人王某某通过网络看到兼职“京东白条专员”的广告后,添加微信号为“×××st”(另案处理)为微信好友,约定×××st每天提供“料子”即电话号码和假“京东白条客服微信”,并提供引导介绍有资金周转需求的人添加假“京东白条客服微信”的话术图片,由王某某负责联络人员冒充“京东白条专员”拨打电话,假意推广京东白条贷款,所拨打电话每有一人成功添加“京东白条客服微信”即得20元至40元不等的提成。自2021年1月初,被告人王某某先后招募李某某(以下人员均另案处理)、李某某1、王某、张某、徐某1等人员加入该冒充“京东白条专员”团伙,由王某某或徐某1具体负责登陆专用QQ号码或通过微信从上线领取“料子”和每天数量有限的不同假“京东白条客服微信”转给王某、安某等人,再由王某、安某转给各自组建的“京东白条专员”团队人员。王某先后招募高某、薛某、刘某某、薛某某、陈某某等人,安某先后招募王某1、陈某2、李某1、刘某某1等人,所拨打电话每一人成功添加“京东白条客服微信”,安某、王某可得25元-30元,高某、薛某、刘某某、薛某某、李某1、陈某2、王某1、刘某某1可得13元-15元。×××st按照每日拨打电话后添加“京东白条客户微信”人员的多少向王某某发放提成后,王某某扣除个人提成转给张某,张某扣除每人5元的提成后转给徐某1,再由徐某1发给王某、安某,王某、安某扣除个人提成后发给下线人员。在上述人员事先准备的“话术”欺骗下,被害人为获得低息贷款,添加假“京东白条客服微信”,被该客服引导下载“京东金条”APP,在申请贷款过程中,以办理会员体验、信息输入错误、贷款冻结需缴纳保证金等各种理由骗取被害人财物。
其中:2021年1月4日,被告人王某某下线李某某团队中的崔薛使用159××××****的手机号,冒充京东客服人员,致使刘某1被诈骗40800元;2021年1月16日,王某某下线李某某1团队中的王某某1使用139××××****的手机号,冒充京东客服人员,致使孙某被诈骗5787元;2021年1月6日,王某团队中薛某使用130××××****的手机号,冒充京东客服人员,致使陈某1被诈骗28776元;2021年1月11日,王某团队中刘某某使用158××××****的手机号,冒充京东客服人员,致使梁某被诈骗8998元;2021年1月16日,王某团队中陈某某使用152××××****手机号冒充京东客服人员,致使陈某某1被诈骗4000元;2021年1月26日,王某团队中薛某某使用186××××****的手机号,冒充京东客服人员,致使赵某某被诈骗13888元;2021年1月19日安某团队中的李某1使用152××××****的手机号,冒充京东客服人员,致使纪某某1被诈骗52996元;2021年1月26日,安某团队中的王某1使用195××××****的手机号,冒充京东客服人员,致使李某某2被诈骗24888元;2021年1月25日安某团队中的刘某某1使用198××××****的手机号,冒充京东客服人员,致使朱某某·吾扎某某某被诈骗35996元。
以上,因被告人王某某招募假冒京东客服人员,为电信诈骗犯罪提供帮助,涉案金额共计216129元。被告人王某某个人违法所得2万元左右。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为其招募人员,提供帮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提交了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拨打电话记录、微信转账明细等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王某某系从犯;2.王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3.王某某系初犯;4.王某某愿意退赃退赔。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底,被告人王某某通过网络看到兼职“京东白条专员”的广告后,添加微信号为“×××st”(未到案)为微信好友,约定“×××st”每天提供“料子”即电话号码和假“京东白条客服微信”,并提供引导介绍有资金周转需求的人添加假“京东白条客服微信”的话术图片,由王某某负责联络人员冒充“京东白条专员”拨打电话,假意推广京东白条贷款,所拨打电话每有一人成功添加“京东白条客服微信”即得20元至40元不等的提成。
自2021年1月初,被告人王某某先后招募李某某(以下人员均另案处理)、李某某1、王某、张某、徐某1等人员加入该冒充“京东白条专员”团伙,由王某某或徐某1具体负责登陆专用QQ号码或通过微信从上线领取“料子”和每天数量有限的不同假“京东白条客服微信”转给王某、安某等人,再由王某、安某转给各自组建的“京东白条专员”团队人员。王某先后招募高某、薛某、刘某某、薛某某、陈某某等人,安某先后招募王某1、陈某2、李某1、刘某某1等人,所拨打电话每一人成功添加“京东白条客服微信”,安某、王某可得25元-30元,高某、薛某、刘某某、薛某某、李某1、陈某2、王某1、刘某某1可得13元-15元。×××st按照每日拨打电话后添加“京东白条客户微信”人员的多少向王某某发放提成后,王某某扣除个人提成转给张某,张某扣除每人5元的提成后转给徐某1,再由徐某1发给王某、安某,王某、安某扣除个人提成后发给下线人员。在上述人员事先准备的“话术”欺骗下,被害人为获得低息贷款,添加假“京东白条客服微信”,被该客服引导下载“京东金条”APP,在申请贷款过程中,以办理会员体验、信息输入错误、贷款冻结需缴纳保证金等各种理由骗取被害人财物。
其中,2021年1月4日,被告人王某某下线李某某团队中的崔薛使用159××××****的手机号,冒充京东客服人员,致使刘某1被诈骗40800元;2021年1月16日,王某某下线李某某1团队中的王某某1使用139××××****的手机号,冒充京东客服人员,致使孙某被诈骗5787元;2021年1月6日,王某团队中薛某使用130××××****的手机号,冒充京东客服人员,致使陈某1被诈骗28776元;2021年1月11日,王某团队中刘某某使用158××××****的手机号,冒充京东客服人员,致使梁某被诈骗8998元;2021年1月16日,王某团队中陈某某使用152××××****手机号冒充京东客服人员,致使陈某某1被诈骗4000元;2021年1月26日,王某团队中薛某某使用186××××****的手机号,冒充京东客服人员,致使赵某某被诈骗13888元;2021年1月19日安某团队中的李某1使用152××××****的手机号,冒充京东客服人员,致使纪某某1被诈骗52996元;2021年1月26日,安某团队中的王某1使用195××××****的手机号,冒充京东客服人员,致使李某某2被诈骗24888元;2021年1月25日安某团队中的刘某某1使用198××××****的手机号,冒充京东客服人员,致使朱某某·吾扎某某某被诈骗35996元。
以上,因被告人王某某招募假冒京东客服人员,为电信诈骗犯罪提供帮助,涉案金额共计216129元。
同时查明,2021年1月30日,某某民警在青岛市黄岛区××街道××庄××号找到被告人王某某通知其接受询问,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王某某自愿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案件来源、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受案登记表一宗证实案件来源及被告人到案情况。
2.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3.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受行政处罚情况。
4.王某某的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证实王某某微信收、支情况。
5.扣押决定书证实青岛市某某局黄岛分局扣押王某某手机一部。
6.通话详单一宗证实涉案人员拨打电话及被害人接听电话情况。
7.受案登记表、银行流水等一宗与被害人陈述相印证证实被诈骗的数额及受案情况。
8.办案说明一宗证实涉案人员获利、查获等情况。
9.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及相应电子数据、提取笔录、聊天截图一宗证实微信聊天记录的情况。
10.被害人刘某1、孙某、陈某1、梁某等的陈述证实接到“京东白条专员”电话,按照对方要求添加“京东白条客服微信”后被骗的具体经过、数额。
11.证人张某、徐某1、陈某2、王某1、安某、徐某2、丁某、刘某2、王某2、刘某3、薛某、高某等人的证言证实冒充“京东白条专员”拨打电话,假意推广京东白条贷款及获利的具体情况。
12.王某某的供述证实2020年12月底,被告人王某某招募李某某等人,按照上线提供“料子”即电话号码、假“京东白条客服微信”、话术图片冒充“京东白条专员”拨打电话,假意推广京东白条贷款,并以成功添加“京东白条客服微信”的情况获取提成的具体情况。其上线有两个微信号“×××st”和“某某”。
13.辨认笔录一宗证实王某某等人辨认情况。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为其招募人员冒充“京东白条专员”为上线实施诈骗活动寻找目标对象,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辩护人提出的王某某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的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王某某愿意退赃退赔的意见,经查,王某某自愿退缴违法所得1万元。被告人王某某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王某某具有坦白情况,依法可从轻处罚。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王某某自愿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已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栾冲
人民陪审员单宝军
人民陪审员张竹清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赵琳
速录员张宇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