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以台检刑诉〔2022〕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被告人陈某某坚持自己辩护,不需要法律帮助。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2年6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黄树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虚构其系珠海XX工作人员、有能力介绍被害人陈某成到珠海XX工作的事实,骗取被害人陈某成的信任,先后以入职珠海XX需要办理学历证书、购买职位等为由,骗取了被害人陈某成人民币20250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已赔偿被害人陈某成人民币20290元,并取得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已签字具结。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积极预缴罚金,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等情况,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所提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陈小洲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宝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