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刑诉[2022]5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鹏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21年6月15日,被告人曹某某向被害人甘某称自己怀孕无能力抚养,可以给甘某领养,但需要胎儿的检查、医药费和安胎费,甘某表示同意。至6月28日,甘某陆续共支付了19600元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给曹某某。2021年7月10日,曹某某做了终止妊娠手术后,依然以胎儿不适、需要去医院检查、治疗、住院、亲人来照顾、没有钱生活、买补品补身体、办理将来出生的小孩的户口、打保胎针的理由,共计骗取甘某支付了76300元,曹某某没有收入来源,得款后用于生活花费花光。后甘某经去医院调查,发现曹某某所说理由均为虚假,曹某某依然继续编造生孩子需要钱的理由要求甘某支付金钱,甘某不再相信。2021年11月25日,曹某某在派出所的通知下去到乐从派出所投案。破案后,甘某被诈骗的款项仍无法追回。
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甘某的陈述;指认笔录;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出院小结;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等。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763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害人甘某提交书面意见:1.被告人曹某某未对其赔偿,不属于认罪认罚;2.要求曹某某赔偿其损失,否则对其从重处罚。
被告人曹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据以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曹某某虽有主动到案的行为,但到案后未第一时间供述其罪行,不属于自首,但之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且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某因其诈骗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76300元依法应予退赔。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对于被害人的意见,第1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认罪是指被告人如实供述其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认罚是指被告人悔罪并接受处罚,退赃退赔属于被告人悔罪表现的一部分,如故意隐匿转移财产、有能力赔偿而不赔偿等,则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案中被告人表达了赔偿意愿,但无力赔偿,暂无证据证明其有前述拒不赔偿等行为,故认可公诉机关对其认罪认罚的认定;第2点,被告人未对被害人赔偿,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已根据本案现有事实和情节,在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范围内提出量刑,本院认为适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曹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1月25日起至2023年11月24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曹某某退赔被害人甘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76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廖冰寒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汤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