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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桃检刑诉[2022]63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3-15   阅读:

案件概述

桃源县人民检察院以常桃检刑诉[2022]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后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桃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泽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姜清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3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先后在网上交友平台认识了全某、钟某和刘某三名女性,使用自己的微信小号添加了此三人微信。被告人李某在与三人网恋过程中,均使用“李凌智”的假身份信息,谎称自己已离异,服过兵役,现在澧县武装部工作。为骗取他人信任,被告人李某在网上找人P图,伪造了假身份证和假离婚证,与此三人建立恋人关系。之后,以其父亲生病住院做手术、找关系需用钱等为由,分别骗得钟某21500元、刘某2000元和全某33862元,共计57362元。该款被其用于日常消费。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的亲属替其退赔全部诈骗金额。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以下证据:假身份证和离婚证,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被害人全某、钟某和刘某的陈述,辨认笔录,证人李某证言,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单,收条,认罪认罚具结书,线索来源、到案经过,以及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赃的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李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李某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和在侦查阶段退赔了全部赃款及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从轻处罚,可以适用缓刑。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李某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并于2022年4月24日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害人全某对被告人李某表示谅解。

经澧县司法局调查评估,可以对李某适用社区矫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以下证据证明,足以认定:假身份证和离婚证,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证人证言,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单,收条,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线索来源、到案经过,以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构成诈骗罪,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依法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李某积极退赃,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但系多次诈骗,酌情从重处罚。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和积极退赃及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从轻处罚可以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文平

人民陪审员李云飞

人民陪审员莫宏辉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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