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刑诉[2022]6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4月25日,被告人张某联系被害人张某声称参与开办一所驾校,可以保证考试过关顺利拿到驾照,诱骗张某向被告人张某交纳学车报名费。被告人张某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后,以上述借口通过微信转账的手段,收取被害人张某转至的人民币3200元(以下币种同),作为张某妻子报名学车的费用。
2.2019年4月18日,被告人张某以上述同样手段,骗取被害人王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款项,共计7000元。
3.2019年5月4日至同年5月16日期间,被告人张某以上述同样手段,骗取被害人易某通过微信转至的款项四笔,共计4680元。
得款后,被告人张某均未为上述被害人及亲属办理学车报名及安排练车事宜,除将款项3000元转至东鑫驾校的吴某外,余款累计11880元均用于个人消费。破案后,赃款无法起回。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书证;证人戴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张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张某的供述;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张某有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的刑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所提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的犯罪事实清楚,据以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应依法予以退赔。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适当,与被告人张某的罪责相符,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张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和悔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0月15日起至2022年5月14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张某依法退赔被害人张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200元、被害人王某人民币7000元、被害人易某人民币46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亚茹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