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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检刑诉(2022)15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3-16   阅读:

案件概述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检察院以华检刑诉(2022)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3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张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被告人杨某某参与网络赌博输了钱。2019年10月至11月,为筹措资金继续参与赌博,被告人杨某某以合伙做钢材生意,利润均分为由,让杜某夫妻出资。在此期间,杜某夫妻多次向被告人杨某某转款共计223万元,被告人杨某某将其中的112万元用于网络赌博,90余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公诉机关提交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被害人周某1、杜某的陈述,证人王某1、王某2、周某2、陈某的证言,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21)闽0503刑初426号刑事判决书、银行流水,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周某1、杨某某银行交易记录,违法犯罪人员查询表,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钢材购销协议、对账单、送货相关资料,材料购销合同、入库单、出库单,销售合同、发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光盘1张及制作说明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庭审中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9年,被告人杨某某参与网络赌博输了钱。2019年10月至11月,为筹措资金继续参与赌博,被告人杨某某以合伙做钢材生意,利润均分为由,让杜某、周某1夫妻出资。在此期间,杜某、周某1夫妻多次向被告人杨某某转款共计223万元,被告人杨某某将其中的112万元用于网络赌博,90余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2021年10月22日,被告人杨某某主动到华蓥市XX局投案。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诈骗罪。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庭审中对被告人杨某某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1月17日起至2033年6月16日止。罚金在本判处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杨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二百二十三万元返还被害人杜某、周某1。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黄志君

人民陪审员张会育

人民陪审员王琴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聂蕾

书记员陶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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