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罗田县人民检察院以鄂黄罗检刑诉(2022)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罗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王丹、检察官助理瞿晓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罗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8月24日至12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通过网络平台得知被害人江某经营废品收购生意,利用自己对废品收购行业的了解,在与江某交往过程中获取其信任,后杨某某虚构囤有废铁可出售的事实,多次以收购废品需要周转资金、亲人住院需治疗费用等为由,共计骗取江某10.09万元,用于日常生活、赌博,至今无力偿还。
一审法院查明
另查明,2020年至2022年9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张某1、张某2、潘某、张某3等人共计2080元。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亲属代为退还被害人经济损失1.208万元并取得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公诉机关提交了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支付宝账户交易流水明细等书证,证人李某、杨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江某、张某1、潘某等人的陈述,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认为其家庭困难,上有老下有小,需要其照顾,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过重,要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亲属代为退还被害人经济损失1.208万元并取得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以刑事处罚,其诈骗的违法所得,应当责令退赔。被告人杨某某主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退赔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二、对未退缴的9.0900万元,责令被告人杨某某继续退赔给被害人江某。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3月3日起至2025年3月2日止,所判罚金均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陈志全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周楚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