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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新检刑诉〔2022〕51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3-17   阅读:

案件概述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新检刑诉〔2022〕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22年4月18日,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新检刑补诉〔2022〕1号补充起诉决定书向本院补充起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4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贺彬彬、检察官助理刘艳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龙某及其委托辩护人贺新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检察院2022年3月16日起诉指控:

2021年期间,被告人龙某利用其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新县支行职员的身份,多次骗取他人钱款用于网络赌博,具体情况如下:

1、2021年12月2日,被害人颜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新县支行办理贷款业务时,被告人龙某谎称自己有银行存款任务,要被害人颜某帮忙把部分所贷款项交给其周转一天,被害人颜某同意后,将16万元按被告人龙某要求转入龙某弟弟龙俊斌的账户,之后被龙某参与网络赌博输掉。被害人颜某经多次催要无果,于2021年12月14日向江西省永新县某局报案,被告人龙某于2021年12月18日先行归还颜某6.5万元后,取得被害人颜某谅解。

2、2021年11月23日,被告人龙某谎称其客户需要过桥资金,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被害人曾某20万元。2021年11月25日,被告人龙某将所骗资金用于网络赌博输掉后,又以其他客户还需要过桥资金为由,意图再次骗取被害人曾某30万元,因曾某觉得风险太大未予同意。到约定还款日期后,经曾某催要,被告人龙某承认其参与网络赌博已无力归还,为避免被害人曾某向公安部门报案,龙某补签了借条并还了0.5万元给曾某。

3、2021年11月26日,被告人龙某谎称其客户需要过桥资金,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被害人李某10万元。被告人龙某将所骗资金用于网络赌博输掉后,于2021年11月27日以同样方式再次骗取被害人李某10万元用于网络赌博。2021年11月29日,被告人龙某归还被害人李某10万元,余款经李某多次催要未予归还。2022年3月11日,被告人龙某家属向被害人李某退赔0.1万元。

2021年6月15日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指控:

1、2021年11月下旬,被告人龙某谎称其客户需要过桥资金,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被害人刘某10万元。到约定还款日期后,经刘某催要,被告人龙某承认其参与网络赌博已无力归还,为避免被害人刘某向公安部门报案,被告人龙某补签了借条并还了0.6万元给刘某。

2、2021年11月29日,被告人龙某谎称其客户需要过桥资金,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被害人马某20万元。被告人龙某将所骗资金用于网络赌博输掉后,于2021年11月30日以同样方式再次骗取被害人马某10万元用于网络赌博。2021年12月12日,经被害人马某催要,被告人龙某归还5万元,余款至今未予归还。

公诉机关为支持其指控向法庭举证了下列证据:

1.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江西省永新县某局刑侦大队2021年12月15日接到颜某报案后受案,同日,江西省永新县某局对颜某被诈骗案立案侦查。

(2)归案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龙某于2021年12月30日到江西省永新县某局主动投案。

(3)前科情况说明,证明未发现被告人龙某案发前有违法犯罪前科。

(4)常住人口信息表,证明被告人龙某的身份信息和其达到了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

(5)颜某、龙某、龙俊斌银行转账记录,证明2021年12月2日颜某按被告人龙某的指示按16万元转到被告人龙某的弟弟龙俊斌的账户,随后该款被转入龙某银行卡并使用。

(6)被害人颜某出具的谅解书,证明被告人龙某2021年12月18日已向被害人颜某归还6.5万元,余款三年内还清,被害人颜某对被告人龙某表示谅解。

(7)李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转账记录,证明被告人龙某以贷款客户需要资金过桥为由向李某借款20万元(2021年11月26日、27日各10万元),其中10万已转回,剩余钱款被告人龙某以各种理由推脱,最后称投资失败。

(8)被告人龙某的九江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明2021

年11月26日、27日李某向被告人龙某分别转账10万元。

(9)曾某提供的与龙某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被告人龙某以客户需要过桥资金为由,骗取曾某20万元,不能如期归还后,被告人龙某承认所骗钱款用于网络赌博。

(10)曾某提供的银行卡、支付宝转账记录,证明2021年11月23日,曾某向被告人龙某转账20万元,2021年12月10日,被告人龙某向曾某支付宝转账0.5万元。

(11)借据,内容为2021年11月23日,被告人龙某向曾某借款20万元。

(12)被告人龙某微信聊天记录、手机截图,证明被告人龙某在手机上参与网络赌博。

(13)中国农业银行永新县支行出具的证明,证明被告人龙某2015年7月11日在该行参加工作,2021年12月10日辞职。2020年至2021年期间,因网络赌博多次被处分。

(14)被害人马某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明2021年11月29日、30日马某向被告人龙某转账共30万元,2021年12月2日龙某向马某转回5万元。

(15)刘某提供的与龙某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证明被告人龙某以客户需要过桥资金为由,骗取刘某10万元,不能如期归还后,被告人龙某承认所骗钱款用于网络赌博,于2021年12月10日、16日被告人龙某分两次向刘某归还0.6万元。

(16)借条,内容为被告人龙某向刘某借款10万元,约定于2021年12月6日全部归还。

2.证人证言

证人吴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人龙某因为赌博被银行处理过,颜某被骗后曾找过吴某,并说被告人龙某是以银行要完成贷款任务为由骗他。吴某证实农行确实有存款任务,但都是存在客户自己的账户内,不会让客户存到工作人员的账户。

3.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颜某的陈述,证明2021年12月2日,被告人龙某以完成存款任务为由,骗颜某将16万元转入被告人龙某弟弟龙俊斌的账户。

(2)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明2021年11月26日、27日,被告人龙某两次以其客户需要过桥资金为由,合计骗取了李某20万元,2021年11月29日龙某退还10万元,余款至今未还。

(3)被害人曾某的陈述,证明2021年11月23日,龙某谎称其客户需要过桥资金,骗取了曾某20万元。之后曾某经多次索要,被告人龙某承认该20万元已在网上赌博输掉,求曾某不要报案,并通过支付宝退回0.5万元。

(4)被害人马某的陈述,证明2021年11月29日被告人龙某谎称其客户急需过桥资金,骗取了马某20万元,承诺一周后归还,利息为每日600元;次日,被告人龙某谎称其客户急需过桥资金,再次骗取了马某10万元,承诺次日归还,利息为2000元。第二日,经马某催要,被告人龙某向马某转回5万元。之后马某多次索要,被告人龙某承认其在网上赌博输掉了几百万元,暂时无法归还马某余款,并向马某出具了一张借条。

(5)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明2021年11月底,被告人龙某谎称其客户急需过桥资金,骗取了刘某10万元,承诺一周后归还,利息为1000元左右。之后经刘某多次催要,被告人龙某承认其借的钱都在网上赌博输掉了,暂时无法归还余款,并向刘某出具了一张借条,归还了0.6万元。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龙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其2015年毕业后参加工作,一直在中国农业银行永新县支行上班到2021年12月。因在2021年11月左右,其在网络赌博输掉了很多钱,打算骗取一些资金来回本。2021年12月2日,其以完成存款任务为由,骗颜某将16万元转入其弟弟龙俊斌账户;2021年11月26日、27

日,其两次以客户需要过桥资金为由,合计骗取了李某20万元,2021年11月29日被告人龙某退还李某10万元,余款至今未还;2021年11月23日,被告人龙某谎称其客户需要过桥资金,骗取了曾某20万元。之后曾某经多次索要,被告人龙某承认该20万元已在网上赌博输掉,求曾某不要报案,并通过支付宝向曾某退回5000元;2021年11月29日被告人龙某谎称其客户急需过桥资金,骗取了马某20万元,承诺一周后归还,利息为每日600元;次日,被告人龙某谎称其客户急需过桥资金,再次骗取了马某10万元,承诺次日归还,利息为0.2万元。第二日,经马某催要,被告人龙某向马某转回5万元。之后马某多次索要,被告人龙某承认其在网上赌博输掉了几百万元,暂时无法归还马某余款,并向马某出具了一张借条;2021年11月底,被告人龙某谎称其客户急需过桥资金,骗取了刘某10万元,承诺一周后归还,利息为0.1万元左右。之后经刘某多次催要,被告人龙某承认其借的钱都在网上赌博输掉了,暂时无法归还余款,并向刘某出具了一张借条,归还了0.6万元。被告人龙某骗取被害人的钱均被其用于在一个叫“世博体育”的赌博软件参与网络赌博输掉了。

上述证明被告人龙某犯诈骗罪的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有效,被告人龙某及其委托辩护人贺新华对上述证据均没有异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龙某多次诈骗他人财物用于网络赌博,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主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退回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多次诈骗,将诈骗款项用于网络赌博,

依法可以酌情从重处理。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龙某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被告人龙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同意其委托辩护人贺新华的辩护意见。

其委托辩护人贺新华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龙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对量刑情节发表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龙某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2.被告人龙某系初犯,其大学毕业后就参加工作,后染上赌博的恶习,导致现在的后果,请法庭酌情从轻处罚;3.被告人龙某赌博希望翻本不断以各种理由向被害人借款,但案发前后其家属及被告人龙某能积极退赔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4.被告人龙某当庭认罪认罚,且当庭表示会让家属尽力归还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承诺待其出狱后会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5.被告人龙某已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当庭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龙某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客观事实,公诉机关考虑了被告人龙某的法定、酌定的量刑情节,同意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龙某提出的量刑建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1年期间,被告人龙某利用其当时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新县支行职员的身份,多次骗取他人钱款用于网络赌博,具体情况如下:

1、2021年12月2日,被害人颜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新县支行办理贷款业务时,被告人龙某谎称自己有银行存款任务,要颜某帮忙将其所贷部分款项交给其周转一天,被害人颜某同意后,按被告人龙某要求和指定的账户将16万元转入被告人龙某弟弟龙俊斌的账户,龙俊斌再按被告人龙某的要求将该16万元转到被告人龙某的银行卡上。之后被被告人龙某用于网络赌博全部输掉了。被害人颜某经多次催要未果,于2021年12月14日向江西省永新县某局

报案,被告人龙某于2021年12月18日归还颜某6.5万元后,被害人颜某对被告人龙某表示谅解。

2、2021年11月23日,被告人龙某谎称其客户需要过桥资金,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被害人曾某20万元。2021年11月25日,被告人龙某将所骗资金全部用于网络赌博输掉后,又以其他客户还需要过桥资金为由,意图再次骗取被害人曾某30万元,因被害人曾某觉得风险太大未予同意。到约定还款日期后,经被害人曾某催要,被告人龙某承认其参与网络赌博已无力归还,为避免被害人曾某向公安部门报案,龙某补签了借条并还了0.5万元给曾某。

3、2021年11月26日,被告人龙某谎称其客户需要过桥资金,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被害人李某10万元。被告人龙某将所骗资金用于网络赌博输掉后,又于2021年11月27日以同样方式再次骗取被害人李某10万元用于网络赌博。2021年11月29日,被告人龙某归还被害人李某10万,余款经李某多次催要未予归还。2022年3月11日,被告人龙某家属向被害人李某退赔0.1万元。

4、2021年11月下旬,被告人龙某谎称其客户需要过桥资金,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被害人刘某10万元。到约定还款日期后,经被害人刘某催要,被告人龙某承认其参与网络赌博已无力归还,为避免被害人刘某向公安部门报案,被告人龙某补签了借条并还了0.6万元给刘某。

5、2021年11月29日,被告人龙某谎称其客户需要过桥资金,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被害人马某20万元。被告人龙某将所骗资金用于网络赌博输掉后,又于2021年11月30日以同样方式再次骗取被害人马某10万元用于网络赌博。2021年12月12日,经被害人马某催要,被告人龙某归还5万元,余款至今未予归还。

另查明,被告人龙某于2021年12月30日到江西省永新县某局刑事侦察大队投案自首。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多次诈骗他人财物用于网络赌博,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龙某主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退回了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颜某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多次诈骗,将诈骗款项用于网络赌博,依法可以酌情从重处理。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龙某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龙某及其委托辩护人贺新华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符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的,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龙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1年12月30日起至2031年6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缴纳至本院)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龙某诈骗被害人颜某人民币九万五千元、曾某人民币十九万五千元、李某人民币九万九千元、刘某人民币九万四千元、马某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发还给相应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郭庆

审判员左友

人民陪审员吴少波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王艳

书记员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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