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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顺检刑诉〔2023〕98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3-17   阅读:

案件概述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刑诉〔2023〕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于2023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21年2月,被告人李某假借已被抵押的粤E1××**号红色日产天籁牌小汽车可以过户上牌为由,将该车以人民币(币种,下同)65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害人龚某。2021年2月3日、2月20日、3月11日、3月17日,龚某先后共转账65000元至李某的账户,但李某以各种理由拒绝交付车辆,购车款也被其挥霍。后粤E1××**号小汽车被原车主通过GPS找回。

2023年1月31日,被告人李某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龚某的损失,双方达成刑事和解。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被告人李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明。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被害人龚某对被告人李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的家属与被害人已达赔偿协议并按协议支付赔偿款,被害人对被告人李某的行为予以谅解,对被告人李某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所提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以下空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梁艳媚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梁江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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