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全检刑诉〔2022〕86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3-22   阅读:

案件概述

全椒县人民检察院以全检刑诉〔2022〕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全椒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黄娅、检察官助理张博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至2021年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对被害人张某谎称其有关系可以帮其销售树苗,并先后以各种虚假理由取得张某的信任,骗取被害人财物共计23110元。具体如下:

1.2020年1月28日,被告人刘某某称需要打点长江院子领导,带被害人张某到全椒县长江院子销售部,假装在洽谈销售树苗的事情,骗取被害人张某5000元现金。

2.2020年初某天,被告人刘某某让陈某冒充全椒县恒大采购树苗的人,前往张某和其姐夫王某位于全椒县六镇镇的苗圃看树苗,后在全椒县城吃饭的过程中刘某某谎称需要打点费用,骗取被害人王某2000元现金和两条硬中华香烟,经全椒县烟草专卖局认定两条硬中华香烟价值900元。

3.2021年3月13日,被告人刘某某向被害人张某谎称和县的一个农村拆迁需要桂花树苗,该村书记是其同学,需请客吃饭打点关系,骗取被害人张某1000元。

4.2021年3月18日,被告人刘某某谎称六安市有一笔苗木大单子,需要打点林业局关系,骗取被害人张某8000元。当日刘某某请朋友吃饭,带张某到商店里,谎称需要打点林业局局长,骗取张某支付烟酒花费780元,及微信转账220元。

5.2021年3月,被告人刘某某谎称六安的苗木订单需要办理林业许可证,支付工本费用,骗取被害人张某210元现金。

6.2021年4月1日,被告人刘某某谎称需要打点办林业许可证的人员,骗取被害人张某5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23110元,数额较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具有多次诈骗、坦白、认罪认罚、退赃并获得谅解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如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交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拘留证、卷烟价格证明、谅解书、户籍信息资料、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调查评估意见书、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微信账单详情、辨认笔录、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人王某、陈某、陶某、关某的证言及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刘某某于2021年7月28日被公xx抓获归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退赔被害人张某23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刘某某多次诈骗,酌情予以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系坦白,愿意接受处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已退出违法所得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结合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可以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李宗文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杨浩

书记员季芸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