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检察院以浦检刑诉[2023]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于2023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2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浦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7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以谈婚为名,多次虚构要还债、给钱父母等理由,骗取被害人陈某转账共计45000元,其中16000元被被告人刘某某用于赌博。
2022年7月1日,被告人刘某某被××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的家属已退赔5000元给被害人陈某。
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支持其指控,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和隐瞒事实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向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认罪认罚,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查明
本院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某于2023年2月13日向本院退出41314元用于退赔被害人陈某,并取得了谅解。
公诉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告知了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以下,如在审理阶段具有全部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等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以下,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庭审时仍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且被告人无异议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截图、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证人潘某、刘某、王某的证言;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指认笔录;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了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被告人刘某某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可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黎黎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谢毓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