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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浏检刑诉[2022]323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3-23   阅读:

案件概述

浏阳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浏检刑诉[2022]3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2年5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浏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4月至2021年11月,被告人曾某某为获取他人信任,宣称其系浏阳市XX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浏阳XX水产综合养殖场投资人,隐瞒自己实际仅系上述公司员工的事实,并虚构自己有亲戚在浏阳市XXXX局上班,可以通过关系办理到养殖项目补助资金的事实,以与人合伙申请养殖项目资金平分为幌子,先后以需要资料费、材料费的名义,诈骗肖某1104491元,诈骗孙某21103元,诈骗肖某214664元,总计诈骗140258元,所得赃款已被其挥霍。被告人曾某某于2022年2月24日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提交了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现实表现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微信账号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转账截图、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企业登记情况表、公司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申请证明材料图片、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证人刘某的证言;被害人肖某1、孙某、肖某2的陈述;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巨大,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曾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责令被告人曾某某退赔被害人相关经济损失。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法、恰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曾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2月24日起至2026年4月23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曾某某退赔被害人肖某1经济损失人民币104491元,退赔被害人孙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1103元,退赔被害人肖某2经济损失人民币1466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谭卫明

人民陪审员邓日亭

人民陪审员姜育玲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汤江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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