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案 号: (2016)吉0323刑初70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盗窃罪
裁判日期: 2016-06-02
合 议 庭 : 张丽梅管平王月
审理程序: 一审
备注:《刑法》483条罪名的最新的刑法理论和量刑标准,苏义飞律师均做了注释讲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详细讲解内容请点击强奸罪。
审理经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伊检刑诉﹝2016﹞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1犯盗窃罪、强奸罪、被告人王某2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国辉、代理检察员刘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1、王某2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1、王某2经过预谋驾驶白色QQ汽车,来到伊通满族自治县二道镇万德村袁家屯农民张某1家,趁张某1家无人之际,从窗户进入屋内,盗走现金5200元,王某2分得现金1500元,后王某2花700元买了一部OPPO手机,其余赃款被王某1挥霍。案发后,王某1赔偿了张某1的经济损失。2015年12月7日、8日,被告人王某1、王某2分别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本院查明
另查明:2013年4月份,被告人王某1与失主张某1的女儿张某2(2000年11月14日出生)通过手机微信相识,二人见面后确定对象关系,并且多次发生过性关系。2014年6月3日,王某1陪张某2去派出所办理身份证时,得知张某2未满十四周岁后,仍然与张某2发生了多次性关系。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住院病历,行政处罚决定书,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任某1、任某2、王某1、刘某某、许某1、姜某、许某2、谭某某、鲍某某、张某3、孙某某证言,被害人张某1、张某2证言,首次换领身份证信息查询单,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王某1、王某2的供述,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某1、王某2无视国法约束,结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王某1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强奸罪追究被告人王某1的刑事责任,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王某2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某1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判处刑罚。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1、王某2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盗窃罪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法律不持异议。
被告人王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强奸罪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法律有异议,辩解称其和被害人张某2系对象关系,其之间发生的性行为不是强奸行为。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1、王某2经过预谋驾驶白色QQ汽车来到伊通满族自治县二道镇万德村袁家屯农民张某1家,趁张某1家无人之际,从窗户进入屋内,盗走现金5200元,王某2分得现金1500元,后王某2花700元买了一部OPPO手机,其余赃款被王某1挥霍。案发后,王某1赔偿了张某1的经济损失。2015年12月7日、8日,被告人王某1、王某2分别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2013年4月份,被告人王某1与失主张某1的女儿张某2(2000年11月14日出生)通过手机微信相识,二人见面后确定对象关系,并且多次发生过性关系。2014年6月3日,王某1陪张某2去派出所办理身份证时,得知张某2未满十四周岁后,仍然与张某2发生了多次性关系。
另查明:2014年4、5月份,被告人王某1及其家人、亲属和被害人张某2及其父亲、亲属,在二道街东胜源饭店办订婚仪式,被告人父母当场给付张某1(张某2父亲)彩礼钱一万一千元。被告人王某1的父母和被害人张某2的父亲均知道并同意二人一起居住。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宣读、出示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证实扣押物品情况。
二、住院病历复印件、临时鉴定意见书、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王某2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三、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单,证实被告人王某1、王某2的前科情况。
四、证人任某1证言,证实2015年5、6月份,被告人王某1和任某1在双阳区偷鸡鸭鹅的盗窃事实。2015年秋天,被告人王某1、王某2和任某1,在二道镇石门水库的一个饭店盗窃啤酒、白酒的事实。王某1的精神状态很好,吃一些治脑袋的药。
五、证人任某2证言,证实任某2将车借给了王某2。
六、证人王某1证言,证实2015年11月6日,二道镇石门村石门水库自己的小卖店被盗的事实。
七、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儿子王某2患了精神分裂症,要求对王某2做精神病鉴定。
八、证人许某1、姜某证言,证实王某2精神正常。
九、证人谭某某证言,证实听说王某2有精神病,以前在四平市的精神病医院看过病,住过院。
十、证人鲍某某、许某2证言,证实王某2以前精神状态没有问题,就这两年有点类似抑郁症。生活能自理,听说王某2有精神病,去年六七月份在四平市的精神病医院看过病,住院一个月左右。
十一、证人张宝林证言,证实2014年4、5月份,被告人王某1及其家人、亲属和被害人张某2及其父亲、亲属,在二道街东胜源饭店订婚,并当场交付彩礼钱一万一千元。
十二、证言张某3证言,证实被告人王某1和被害人张某2订婚及过彩礼的事实。
十三、被害人张某1陈述(2015.12.10、2016.4.8),证实2013年5月份前后,我女儿和王某1处对象的,刚开始处对象的时候我姑娘毛岁14,我知道王某1和张某2发生了性关系。我是今年我姑娘怀孕了才知道的,后来我问我姑娘,第一次是什么时间跟王某1发生的性关系,我姑娘告诉我是他俩处对象后不几天,就与王某1发生了性关系,我姑娘跟王某1处对象期间长期在王某1家居住,我姑娘在王某1家居住的时候多次和王某1发生性关系。我们和被告人王某1家订了婚,我收过王某1家的彩礼一万一千元。
十四、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2015.11.26):证实2015年11月24日晚上,具体时间不知道,在二道镇万德村袁家屯自己家的房屋六块大玻璃、六块小玻璃被砸,丢了现金5200元,王某1当时和我女儿处对象,总上我们家来,我就怀疑是王某1偷得,过了几天我给王某1打电话,让王某1上我家来,王某1来了,我就问王某1是不是你拿我家的钱,王某1开始不承认,我把手机录音了,放在衣服兜里,把衣服挂墙上了,之后我就出去了,出去能有半个小时,回来后我自己去一边听得录音,听了一段,就听见我女儿张某2问王某1,车牌蒙没蒙,听到这我就明白了,后来我就问王某1,车牌蒙没蒙咋回事,我女儿就和王某1说:你说吧,我爸不报警了,王某1就承认了。王某1和我说,他是和王某2一起开着任三的银白色QQ车去的,把车牌子蒙上了,当时王某2开车,王某2在我家外边屯道的道口等着,王某1自己进的我们家偷得钱,其余的我没问,王某1也没说,后来问王某1钱呢,王某1说还债了,以后把钱给你。丢钱三十多天后,王某1给了我一千八百多元,过了二十多天,第二次王某1给了我一千一百左右,还差两千贰佰元,第二次王某1给我送钱的时候,我和王某1说,以前你父亲王某2给我贷过款,一万九千元人民币、八厘多的利息,剩余的钱你也不用给我了,就顶今年贷款的利息得了,但这事我没和王某2说,因为王某2夫妇在俄罗斯打工不在家,后来还银行贷款利息的时候,是王某1还的钱。王某1承认偷我家钱的事袁杰知道。现在我女儿和王某1提出分手,王某1天天威胁我和我女儿,我要求公安机关对王某1去我家盗窃这事按照法律严肃处理。我现在对他没有啥要求,差一不二的得了,我对他涉嫌盗窃、强奸罪的事实不想追究他刑事责任了。
十五、被害人张某2的陈述,证实大概在三年前的一个秋天,我认识的王某1,当时我13岁,王某1当时18岁,他知道我13周岁,我和他说过,他家里也知道。我们认识不久就发生性关系,在他朋友娄立伟家,我是自愿的,当时我没过13周岁生日,我和王某1发生过很多次性关系。今年四月份种地之前,我家被盗了,丢了现金5200元,我最开始不知道我家钱放哪,我家丢钱的前几天,我跟王某1一块回我家,王某1跟我说我知道你家的钱放哪,之后王某1从我家西屋电视柜底下直接拿出一个红色的塑料袋,丢钱之后我问我父亲,我父亲说丢的钱就是放在我家西屋电视柜底下,用红色塑料袋包着。2015年4月份的一天下午15左右钟,当时我跟王某1在黑顶村鹿角沟屯王某1家待着,王某1就跟我说:“媳妇我跟大哥(王某2)开车去趟二道”。之后就借王某1家前院任某2家的QQ车开车走了,当天晚上九点半左右,我父亲就给我打电话,问我:“姑娘,你下午回家没”,我说“我没有回家”,我父亲就说咱家钱丢了,当天我没有回家,也不知道家里具体是怎么回事。我接电话的时候王某1的父亲、母亲、王某1我们在一起,第二天我跟王某1、王某1的父亲、母亲一起去袁家屯看我父亲,我到家之后想起来头一天王某1跟王某2开车出去了,王某1出去回来后我父亲就告诉我,我家被盗了,我就怀疑是王某1偷得我家钱。我家丢钱后过了两天,我跟王某1在家的时候我就问王某1,是不是拿了我家的钱,王某1当时没承认拿了我家的钱,又过了两天,我父亲打电话说生病了,我和王某1到我家之后,我父亲就问王某1,王某1没有承认,我父亲就出去了,屋里就剩我俩,我问王某1,他后来承认了。后来王某1两次还了我爸三千块钱,还差两千多块钱,我父亲没让王某1还,因为以前王某1的父亲王某2给我父亲贷过款,我父亲让王某1用剩余的钱顶贷款的利息了,后来我和王某1去银行还的贷款利息,当时一共还了1700多元。2015年11月24日晚上,具体时间不知道,我二道镇万德村袁家屯自己家的房屋玻璃被砸了,是房子南面的窗户玻璃,六块大玻璃,六块小玻璃。我怀疑是王某1做的。我和王某1以前是对象关系,现在我俩分手了,我怀孕了,我父亲就带着我去医院做的人流手术,王某1不同意把孩子打下去,王某1通过这种方式报复我和我父亲。我现在对他涉嫌的盗窃、强奸罪,不追究他的刑事责任了。
十六、被告人王某1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张某2我俩欠外边钱太多,她说不行就去她爸那拿钱,张某2早上先打的他们屯李大伟的出租车回的她爸家,看看钱在哪放着呢,四五点钟到我家的。张某2跟我说她爸在电视柜底下用红塑料袋装着五千多块钱,我跟王某2开车去的张某2她爸家,我记着把车停到十字路口了,我俩就下车了。张某2她爸家门锁着呢,我俩都从窗户进的屋,我进屋之后到西屋电视柜底下翻的钱,王某2翻的大镜子底下的柜,还有西屋的柜,东屋的被子里。我拿完钱后,我先出来的,王某2后出来的。我俩快到家的时候,我给了王某2一千五百块钱,剩下的钱还债了。后来我和张某1承认了,我分四次还的钱,第一次还两千块现金,第二次还五百块,第三次还一千五百块钱,还差一千多块钱顶的我爸给他家贷款的利息钱,这利息钱我还银行了。我和张某2处对象时他14岁,我十九岁,她当时说她十八,她是2000年出生的,我们认识能有十多天,就在一起住了,在一起两年多了。我找的人砸的她家玻璃。这两年的时间我们经常发生性关系。承认盗窃二道镇石门水库小卖店的事实。
十七、被告人王某2的供述与辩解,证实王某1是我叔家的弟弟,在今年开春3、4月份的时候,有一天我在王某1家玩,下午3、4点钟的时候王某1让我和他去他对象家办点事,王某1和我说这事的时候王某1对象没在跟前。王某1让我到我们屯任三家借个车,所以我就到任三家借了银灰色QQ车,在去的路上,王某1说了去偷钱,开车到袁家屯后王某1让我把车停在他对象家附近不远的路口了,我在车里等着看人,这时候大概是下午五点多,偷完钱三四天后王某1给了我1500元,我买了手机花了700元,吃饭等把钱花了。我不知道他偷了多少钱。我有精神分裂症,我在去年七八月份得的病,我住过院,我现在精神正常。
十八、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王某1、王某2被传唤到案。
十二、户籍证明。
十三、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证实侦查机关依法讯问。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本案犯罪事实成立。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1、王某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某1和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多次发生性行为,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建议适用法律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1当庭辩解的其行为不构成强奸罪,我俩已处对象共同生活近两年时间,并按民俗已过彩礼,举行订婚仪式的观点缺乏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鉴于二被告人能够积极返还赃款,得到被害人谅解。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第六十四条涉罪物品的处理、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某1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5年12月7日起至2019年2月6日止。
被告人王某2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5年12月8日起至2016年5月7日止。
二、被告人王某2用赃款所买的OPPO手机,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管平
审判员张丽梅
代理审判员王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朱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