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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检刑诉(2022)56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3-24   阅读:

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根据德检刑诉(2022)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诈骗罪,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控辩方主张

辩护意见被告人周某对起诉书指控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其辩称被害人李某1欺骗其属于单身,周某帮助李某1建房、装修,李某1没有支付装修费,被害人李某1对其存在欺骗行为。被告人周某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一审法院查明

查明事实1.2015年底,被告人周某与李某1相识并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2015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其可以帮助李某1办理机动车驾驶证、需要买车、修车等理由,多次骗取李某1钱款共计37200元,用于生活开销。2.2022年3月份,被告人周某在抖音APP上认识李某2并与其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后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其可以帮助李某2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为由,先后骗取李某24400元,用于生活开销。期间,被告人周某虚构相同理由骗取李某2弟妹赵某5500元,用于生活开销。后在赵某催款下,被告人周某向赵某返还5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意见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多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对于被告人周某提出被害人李某1对其存在欺骗的辩解意见,不影响其诈骗罪的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周某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周某具有坦白情节并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一审裁判结果

判决主文一、被告人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7月6日起至2025年7月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二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周某退赔被害人李某137200元;退赔被害人李某24400元;退赔被害人赵某500元。

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上诉权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韦文明

人民陪审员韦其展

人民陪审员岑华苏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黄兰

书记员农槟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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