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检察院以遂检刑诉﹝2022﹞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自己从事蚯蚓养殖的事实,以帮助被害人黄某1养殖蚯蚓为由,先后五次编造借口对被害人黄某1进行诈骗,具体事实如下:
一、2021年6月28日,被告人黄某某以需支付购买蚯蚓苗定金为由,欺骗被害人黄某1向其微信转账人民币12000元;二、2021年6月30日,被告人黄某某以蚯蚓种苗公司搞活动有优惠为由,欺骗被害人黄某1向其微信转账人民币10000元;三、2021年7月1日,被告人黄某某以交齐尾款可以获得优惠为由,欺骗被害人黄某1向其微信转账人民币9000元;四、2021年7月2日至7月3日,被告人黄某某以需要给蚯蚓苗打疫苗为由,欺骗被害人黄某1向其微信转账人民币6000元;五、2021年7月13日,被告人黄某某以为蚯蚓苗打疫苗增强抵抗力为由,欺骗被害人黄某1向其微信转账人民币7800元,被告人黄某某骗钱款共计人民币44800元,均被其用于日常花销。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448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个人信息,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被害人黄某1的陈述;证人黄某2、黄某3的证言;辨认笔录、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蚯蚓购买合同;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
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同意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证据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448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诈骗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并与公诉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与其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黄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6月17日起至2024年6月1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黄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44800元,发还被害人黄某1。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李哲杰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彭志芳
书记员詹力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