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刑诉[2022]3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殷黄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及其辩护人吴炳钊、林坤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林某系佛山市顺德区XX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21年6月至2022年5月份期间,林某虚构XX公司收到大量订单需要向人借资或找人共同投资,先后向被害人郭某、吴某、卢某、黄某1、王某、陈某1、徐某、周某、梁某1等人出示其伪造的购销合同、相关采购的微信聊天记录,骗取被害人信任,承诺高息或高额利润,骗取被害人借款或投资款。
期间,林某将骗得的款项少部分用于支付被害人本息或利润,大部分转账给何某1(另案处理),何某1又将钱款转走。被害人逾期未收到返款向林某追讨,林某分别找到其表弟麦某假扮采购商XX公司采购经理梁某1,其朋友陈某2假扮XX公司采购部经理“铭姐”(黄某2),并用另一微信号假扮海关领导“李某1”,从而欺骗被害人并拖延付款,最终导致被害人大量资金损失。
具体事实如下:
1.被害人郭某被林某以上述方式诈骗,期间共计转账人民币36199990元(以下币种同)给林某,收到林某返款25770660元,共计被诈骗10429330元。
2.被害人吴某被林某以上述方式诈骗,期间共计转账9320782元给林某,收到林某返款5458500元,共计被诈骗3862282元。
3.被害人王某被林某以上述方式诈骗,期间共计转账2906500元给林某,收到林某返款884000元,共计被诈骗2022500元。
4.被害人卢某被林某以上述方式诈骗,期间共计转账1983900元给林某,收到林某返款285000元,共计被诈骗1698900元。
5.被害人黄某1被林某以上述方式诈骗,期间共计转账745450元给林某,收到林某返款8000元,共计被诈骗737450元。
6.被害人徐某被林某以上述方式诈骗605000元。
7.被害人周某被林某以上述方式诈骗340000元。
8.被害人梁某1被林某以上述方式诈骗250000元。
9.被害人陈某1被林某以上述方式诈骗125000元。
综上所述,林某共计诈骗20070462元。经查,XX等公司与XX公司的购销合同、合同印章均系林某伪造。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林某伪造的购销合同上的广洁公司、XX公司、XX公司印章印文进行真伪鉴定,上述印文与送检的公司印章印文不是同一枚公章盖印。
2022年6月24日,被告人林某主动前往大良派出所云桂社区民警中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赃款均未起回。
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到案经过;被害人郭某、吴某、王某、卢某、黄某1、陈某1、徐某、周某、梁某1的陈述;证人龙某、黄某3、梁某2、韦某、黄某2、麦某、陈某2的证言;被告人林某的供述;相关辨认、指认笔录;扣押清单;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银行交易记录、银行转账凭证;产品购销合同、借款条复印件、预付款委托合同、机械设备采购合同等;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民事裁判文书;调取证据清单;转账总表;鉴定书;户籍证明;电子数据等。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林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林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所提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林某的辩护人对本案的定性无异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林某具有自首情节;2.林某诈骗所得除部分转账给何某1外,其余均用于支付被害人本息,并未用于个人挥霍;3.林某自愿认罪认罚;4.林某是初犯;5.林某是家庭经济支柱。综上,请求法院对林某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据以指控犯罪的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某犯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林某的辩护人所提的第5点辩护意见与本案定罪量刑缺乏关联性,所提其他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所提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林某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各被害人的财产损失由被告人林某依法予以退赔。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林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6月24日起至2035年6月23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各被害人的财产损失由被告人林某依法予以退赔。(详见附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婵娟
审判员张伟民
人民陪审员冯国铃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伍靖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