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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高新检刑诉[2022]27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3-25   阅读:

案件概述

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烟高新检刑诉[2022]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乔某某于2020年6月经人介绍认识被害人王某1,并于2020年6月16日至2021年1月6日以能帮助王某1亲友安排工作需要打点关系为由,先后多次从王某1处诈骗共计人民币30.01万元,违法所得已被其挥霍。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6月16日至8月26日,乔某某虚构为孔某某办理烟台山医院事业编需要打点关系的事实,诈骗王某1人民币11.5万元。

2、2020年12月19日至12月20日,乔某某虚构为王某、王某某办理烟台高新区管委工作需要打点关系的事实,诈骗王某1人民币9.51万元。

3、2020年12月22日至2021年1月6日,乔某某虚构为王雅倩办理调动工作需要打点关系的事实,诈骗王某1人民币9万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关书证、辨认笔录、被害人陈述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乔某某多次诈骗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乔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五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乔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乔某某将诈骗所得用于赌博或偿还债务等。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微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辨认笔录,证人宋某、李某、王某2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被告人乔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多次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乔某某将诈骗所得用于赌博,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乔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乔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乔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退赔被害人王某1人民币300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赵莹淞

人民陪审员乔楠

人民陪审员周凤兰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姜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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