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以牡东检刑诉〔2022〕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梁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嘉
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因无经济来源且日常开销大,遂产生诈骗他人财物意图。2021年9月至12月,李某通过社交软件、手机游戏等方式结识各被害人后,谎称自己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虚构正在办理离婚想转移财产、公司账户中有资金需要运作取款、身患癌症、与家人闹矛盾银行卡被冻结等理由,以操作取款需要苹果手机、办事费用等为名,许诺事成后给予被害人好处,先后骗取多名被害人财物。诈骗得手后,被害人多次催促李某要求返还财物时,李某均以各种理由进行拖延,随后失联。
1.2021年9月初,李某结识被害人刘某1后,自称叫李飞,有一定经济实力,谎称要给付刘某1九十万元,以需要办事费用和苹果手机操作转账等为由对刘某1实施诈骗。刘某1信以为真,于9月10日花费9299元购买一部全新苹果牌12ProMax手机(经鉴定,价值9299元)交给李某,并给付李某现金500元。
2.2021年9月中旬,李某结识被害人张某1后,谎称自己经营游戏工作室,患有胃癌,与家人闹矛盾银行卡被停用,以需要电子设备操作变卖游戏账号等为由对张某1实施诈骗。张某1信以为真,于9月30日至10月3日花费11100元购买一部全新苹果牌13ProMax手机并租借一台二手雷神牌笔记本电脑(经鉴定,价值2000元)交给李某,并为李某支付房费218元、治病费290元。
3.2021年10月中旬,李某结识被害人刘某2后,谎称自己经营游戏工作室,账户上有200万元,以需要苹果手机和办事费用、通过财务运作取款等为由对刘某2实施诈骗。刘某2信以为真,于10月19日花费9941元购买一部二手苹果牌12手机、一部二手苹果牌12Pro手机,和自己刚花费7682.80元购买的一部全新苹果牌12Pro手机一起交给李某,并于10月23日至11月9日向李某支付宝转账12笔共计30750元,后李某陆续返还给刘某21390元。
4.2021年10月下旬,李某结识被害人张某2后,谎称自己经营游戏工作室,正在办理离婚,个人财产被冻结,以需要苹果手机操作从自己父亲公司转账等为由对张某2实施诈骗。张某2信以为真,于2021年10月27日花费5999元购买一部全新苹果牌13手机交给李某,并于10月26日至28日为李某手机充值100元,向李某支付宝转账1000元。
5.2021年11月,李某结识被害人姜某后,谎称自己正在办理离婚,想转移自己名下公司财产,以需要苹果手机操作转移及公司需要资金周转等为由对姜某实施诈骗。姜某信以为真,于2021年11月14日花费11580元购买二部全新苹果牌13手机,和自用的一部苹果牌11ProMax手机(经鉴定,价值3200元)一起交给李某,并于11月15日至21日向李某支付宝转账二笔共计8100元、给付李某现金3500元。
6.2021年11月中旬,李某结识被害人张某3后,谎称自己正在办理离婚,想转移自己名下财产,以需要苹果手机操作转移等为由对张某3实施诈骗。张某3信以为真,于2021年11月16日花费5830元购买一部全新苹果牌13手机(其中有1500元购机款由李某给付),和自用的一部苹果牌12ProMax手机(经鉴定,价值6100元)一起交给李某。
7.2021年12月初,李某结识被害人葛某后,谎称自己正在办理离婚,自己在北京的公司账户上有190万元被冻结,以需要苹果手机和办事费用运作取款等为由对葛某实施诈骗。葛某信以为真,于2021年12月7日花费6078元购买一部全新苹果牌13手机交给李某,并于12月7日至10日向李某支付宝转账5笔共计19080元。
综上,被告人李某多次实施诈骗,涉案数额共计139457.80元。李某将诈骗得来的苹果手机予以变卖,并将全部赃款用于个人挥霍,诈骗得来的笔记本电脑被其用坏后丢弃。
经侦查,2022年1月11日被告人李某在牡丹江市西安区住处被XX机关抓获。
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信息表、侦破经过、抓获经过、上网追逃表、户籍证明、政治面貌情况说明、工作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聊天记录截图、转账记录截图、购买手机凭证、银行交易明细、电脑照片、借条、情况说明等证明材
料;证人裴某、曹某的证言笔录;被害人刘某1、张某1、刘某2、张某2、姜某、张某3、葛某的陈述笔录;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李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至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李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且系同类犯罪,应从重处罚。李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在法庭审理阶段表示认罪认罚,可以适当从宽处理。李某犯罪所得赃款应予追缴并发还被害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3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即自2022年1月12
日起至2029年1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李某赃款139457.80元,发还被害人刘某19799元,发还被害人张某113608元,发还被害人刘某246983.80元,发还被害人张某27099元,发还被害人姜某26380元,发还被害人张某310430元,发还被害人葛某2515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洋
审判员李双双
人民陪审员张静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杨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