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临兰检二部刑诉[2022]Z23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3-25   阅读:

案件概述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临兰检二部刑诉[2022]Z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玉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及其辩护人朱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3月份,被告人徐某某虚构包养、借款给被害人王某的事实,骗取被害人信任,先后以“表示诚意”“老婆发现、隐瞒老婆”“归还借款、借款需表示诚意”等理由,骗取被害人王某微信、支付宝转款共计17962.66元。案发后,已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交纳罚金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人徐某的证言,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其他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2、涉案财物均已退还受害人并取得谅解。3、被告人自愿交纳罚金,法律意识淡薄,主观恶性不大。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徐某某已缴纳罚金35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涉案财物均已退还受害人并取得谅解,自愿交纳罚金”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提出“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已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积极缴纳罚金,对其可依法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被告人徐某某应到所在居住社区接受矫正。在此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徐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孟宪菊

人民陪审员杨清醒

人民陪审员李亮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刘萍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