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刑诉〔2022〕4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诈骗罪,于202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春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郝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7月,被告人郝某某与何树辉(已判刑)、何树光(已判刑)商议共同购买两辆颜色、外形相似的货车,进行改装,欲采用以重车过皮,轻车拉货的方式进行诈骗。何树光利用青岛瑞轮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的资质竞标成功金能化学(青岛)有限公司的聚丙烯粉料销售项目,并于2021年8月11日签订销售合同,约定每吨聚丙烯粉料价值为6320元。2021年8月12日中午,何树光伙同郝某某、何树辉、何涛(已判刑)利用事先准备好的两辆双胞胎货车以重车(车牌号为鲁US××**)过皮,轻车(车牌号为鲁US××**)拉货的方式骗取金能化学(青岛)有限公司的聚丙烯粉料5.36吨,共计价值人民币33875.2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郝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郝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郝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郝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郝某某取得了被害单位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主观恶性等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郝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2年2月24日起至2022年11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王德成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陈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