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郯检刑诉〔2022〕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丽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夏某及其诉讼代理人宋从金、被告人周某及其辩护人张鹏举、张永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4月1日,被告人周某虚构郯城县城区富民路81-1号1幢5单元102室房产为其所有的事实,以出售该房产为由与被害人夏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骗取夏某购房定金5万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夏某的陈述;证人邵某、周某的证言;接处警登记表、商品房备案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如全额退赔,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周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系初犯,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愿意积极退赃并缴纳罚金,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1日,被告人周某虚构郯城县城区富民路81-1号1幢5单元102室房产为其所有的事实,以出售该房产为由与被害人夏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骗取夏某购房定金5万元。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周某退赔被害人夏某损失5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被告人的原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邵某、周某等人证言,房屋转让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借款明细、收到条、书面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初犯,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愿意积极退赃并缴纳罚金”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赔,可以从宽处罚适用缓刑,并到山东省郯城县司法局接受社区矫正。在此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邱宝华
人民陪审员周勤喜
人民陪审员杨俊堂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胡现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