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刑诉〔2022〕10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2年9月1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因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提出延期审理建议,本院决定对该案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至2020年,被告人谢某某为谋取利益伙同胡某某(另案处理)以拍卖QQ号的方式共同实施诈骗,骗取十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20351.67元,具体事实如下:
2019年3月29日,虚构拍卖QQ号、解冻资金等事实,骗取被害人蒋某人民币867.71元。
2019年4月15日,虚构拍卖QQ号、解冻资金等事实,骗取被害人仝某人民币2130元。
2019年5月18日,虚构拍卖QQ号、解冻资金等事实,骗取被害人李某人民币860元。
2019年12月1日,虚构拍卖QQ号、解冻资金等事实,骗取被害人梁某人民币558.96元。
2020年1月8日,虚构拍卖QQ号、解冻资金等事实,骗取被害人罗某人民币6115元。
2020年1月23日,虚构拍卖QQ号、解冻资金等事实,骗取被害人刘某人民币1000元。
2020年1月31日,虚构拍卖QQ号、解冻资金等事实,骗取被害人王某人民币2852元。
2020年2月15日,虚构拍卖QQ号、解冻资金等事实,骗取被害人朱某人民币1538元。
2020年7月9日,虚构拍卖QQ号、解冻资金等事实,骗取被害人赵某人民币3630元。
2020年9月23日,虚构拍卖QQ号、解冻资金等事实,骗取被害人谢某人民币8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利用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认定为累犯。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不得假释。公诉机关提交了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同时查明,2022年6月27日,被告人谢某某到昆明市某某局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分局汤池派出所投案,但并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谢某某的亲属替谢某某退赔被害人王某人民币2852元,退赔被害人谢某人民币800元,退赔被害人蒋某人民币1000元,退赔被害人仝某人民币2130元,退赔被害人李某人民币860元,取得了被害人王某、李某、蒋某的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利用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谢某某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并不得假释。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宽处理。谢某某退赔部分被害人,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谢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谢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不得假释。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2月21日起至2023年12月20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谢某某退赔被害人梁某人民币558.96元;退赔被害人罗某人民币6115元;退赔被害人刘某人民币1000元;退赔被害人赵某人民币3630元;退赔被害人朱某人民币15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栾冲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赵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