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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城检刑诉〔2021〕271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3-27   阅读:

案件概述

蒲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蒲城检刑诉〔2021〕2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荆某玉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蒲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文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荆某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蒲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21年1月至2021年2月,被告人荆某玉为了骗取钱财,利用微信添加被害人郭某某为好友后,以处朋友、谈恋爱、结婚为由,先后通过转账、发红包、购物支付等方法,骗取被害人郭某某共计2653.81元。

2、2020年2月至2021年2月,被告人荆某玉以同样的理由、方式从被害人师某某处共计骗取36492.53元。

3、2020年4月至2020年11月,被告人荆某玉以同样的理由、方式从被害人白某某处共计骗取31512.84元。

4、2020年3月至2020年9月,被告人荆某玉以同样的理由、方式从被害人贺某某处共计骗取12682.86元。

5、2020年1月至2020年11月,被告人荆某玉以同样的理由、方式从被害人李某某处共计骗取30009.26元。

6、2020年1月至2020年7月,被告人荆某玉以同样的理由、方式从被害人闫某某处共计骗取21162.09元。

7、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荆某玉以同样的理由、方式从被害人徐某某处共计骗取18516.57元。

8、2019年4月至2021年2月,被告人荆某玉以同样的理由、方式从被害人吴某某处共计骗取62376.87元。

被告人荆某玉某甲以上各被害人共计215406.83元,案发后全部退赔了各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各被害人谅解。

一审法院查明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荆某玉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荆某玉某乙后主动坦白某某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已经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荆某玉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荆某玉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表示由于自己没有工作,生活拮据,再加之法律意识不强才犯罪,现在正在哺育婴儿,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至2021年2月,被告人荆某玉为了骗取钱财,隐瞒其已婚事实,先通过“陌陌”交友软件“附近的人”功能加好友,后以不常玩“陌陌”软件为由,利用微信分别添加被害人吴某某、徐某某、闫某某、李某某、贺某某、白某某、师某某、郭某某为微信好友,在与各被害人聊天的过程中自称是单身,且愿意与对方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在后续的交往当中,被告人荆某玉以考验感情、情人节等特殊节日以及其他借口为由,让对方给其微信转账、发红包,并在购物平台多次购物后让被害人为其订单进行支付。经统计,分别骗取被害人吴某某62376.87元、徐某某18516.57元、闫某某21162.09元、李某某30009.26元、贺某某12682.86元、白某某31512.84元、师某某36492.53元、郭某某2653.81元,共计215406.83元。

案发后,被告人荆某玉向各被害人退赔了全部损失,并取得了各被害人谅解。

另查明,案发时被告人荆某玉怀有身孕,2021年XX月XX日生一子,取名荆某跃,现随被告人荆某玉生活。2021年11月4日,经蒲城县某某局委托蒲城县XX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评估,结论为若对荆某玉适用非监禁刑,社区危险性不大,具备执行社区矫正条件。

上述事实,庭审中被告人荆某玉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吴某某、徐某某、闫某某、李某某、贺某某、白某某、师某某、郭某某的陈述,受案登记表,手机微信交易明细及转账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交易明细及转账截图,发还清单及谅解书,抓获经过,手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结婚证,唐都医院彩色超声检查报告,社区矫正调查报告,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被告人荆某玉的供述等证据在卷佐证,事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荆某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荆某玉某乙后,主动供述某某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荆某玉某丙退赔了全部违法所得,并取得全部被害人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荆某玉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结合蒲城县XX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荆某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确定之日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同小虎

人民陪审员韩育华

人民陪审员王孝武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候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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